•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344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25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 259号)
    时间:2025-09-10 15:45

      申  请  人:曹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曹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7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函XB2524400XXXX)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查物流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已签收,但是截至被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此次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投诉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件,反映内容为“于2025年2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潮汕卤汁’,发现产品配料表添加了白豆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件后,于2025年3月5日通过12315平台予以受理告知并依法开展调解处置。因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经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决定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XXXX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包“潮汕卤汁”,支付8.91元,生产商为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后申请人发现案涉产品配料表添加了“白豆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予以签收。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9XX325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的投诉已受理,并依法开展调解处置。案涉企业出具《关于潮汕卤汁产品配料表投诉申明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同日再次通过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交易订单图片、产品实物图片;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挂号信面单;4.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5.短信详情截图;6.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潮汕卤汁产品配料表投诉申明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于2025年3月5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9XX325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的投诉已受理,并依法开展调解处置,被申请人已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因案涉企业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于2025年3月5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予以受理告知并依法开展调解处置,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同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投诉受理后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并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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