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345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26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 260号)
    时间:2025-09-10 15:46

      申  请  人:曹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曹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7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函XB2524400XXXX)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查物流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已签收,但是截至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此次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件,反映内容为“于2025年2月12日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潮汕卤汁’,发现产品配料表添加了白豆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当日进行案源线索登记。

      被申请人在接到反映件后,依法开展立案前调查。经调查,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15时30分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决定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XXXX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包“潮汕卤汁”,生产商为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后申请人发现案涉产品配料表添加了白豆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予以签收。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依法对案涉企业进行检查。经查,案涉企业生产的“潮汕卤汁”配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鉴于未发现案涉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同日通过被申请人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9XX325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交易订单图片、产品实物图片;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挂号信面单;4.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短信详情截图;6.《不予立案审批表》;7.厦门X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潮汕卤汁产品配料表投诉申明书》;8.《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经查,案涉企业提供案涉产品的《关于潮汕卤汁产品配料表投诉申明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证明豆蔻属于食品用香辛料,白豆蔻作为豆蔻的种类之一,作为香辛料,并未在标准中被剔除。被申请人鉴于未发现案涉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于同日进行案源线索登记,依法开展立案前调查,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9XX325XXXX发送短信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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