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384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32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 323号)
    时间:2025-10-10 11:22

      申  请  人:李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信访厦门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违规情况进行实质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事宜时过程敷衍、时间简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和履职不当行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信访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敷衍了事,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例如:被申请人在调查被投诉人是否涉嫌违规时,未与申请人进行过电话沟通、未就申请事项向申请人了解具体情况和核实相关细节、更是在申请人得知结果后多次致电却始终无法接通,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无法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径直出具了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使得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合理解决,也可能导致被投诉人的涉嫌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在处理违规问题时,没有走访或致电申请人了解详情,也并未实质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关于反映“进岛隧道”宣传问题

      被申请人回复“七星湾TOD 售楼处营销中心大厅沙盘模型处标示有‘同安进出岛快速通道(规划中)’的宣传内容”,当即断定并未违规。据此,申请人在提交反映材料时,搜寻并完整提供了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月对市民咨询“进岛隧道”近况的答复,已明确“该隧道处于方案研究阶段且实际停工”,其中开工和落地时间更是均无明确规划,属于尚未确定的市政配套设施。

      被投诉人将此类“未确定、未动工”,甚至是停工一年多、未来不定的项目作为楼盘优势、卖点进行宣传,极其容易让购房者误判,误以为隧道即将开工、短期内可投入使用,进而对楼盘价值、交通便利性产生错误预期,本质上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仅以标有“规划中”就认定被投诉人的宣传行为不违法,这结论完全过于草率、片面,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单纯是为了工作需要直接在半个月内走流程、走形式,结案处理。

      2.关于反映被投诉人“学区宣传”问题

      被申请人仅以 “现场有免责标注和教育部门函件”为由,认定“不存在升学承诺”,未充分考虑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教育部门的函件仅能说明“项目配套就学学校”的客观情况,但并未实质性核查开发商在各个平台上以及销售在介绍过程中,作出的“专属入学”、“即时入学”等宣传承诺。第二,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商住地块教育配套有关情况的函》,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看到过,具体是公示在哪?被投诉人也完全没有做到真正的公示、告知。

      以上,被申请人所谓的“书面免责条款”与被投诉人及其销售的宣传承诺相矛盾,也恰恰反映了被投诉人宣传行为的不规范,通过“口头承诺诱导+书面免责规避”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申请人认为,政府监管不应该流于书面化,更应该落到实处,做好事中售房的监管。

      3.关于反映被投诉人隐瞒“白色集装箱”的真实情况

      从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非常明确的证明被投诉人是以“祠堂、名人故居”来糊弄客户,申请人也表明该事实情况是发生在沙盘处,查询监控就能一目了然。被投诉人这种区别对待客户、故意隐瞒不利因素以及虚假回应客户咨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房地产销售相关管理规定。对此,被申请人不仅没有介入并切实核查事情原委,反而将该问题推卸住建局后不做任何处理。

      然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被投诉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负有监管和查处职责,而被投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在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内,被申请人的推卸行为属于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所上访事项均有明确的证据能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倘若处理过程中不认为违规,那也应该提前电话了解详情、告知并解释不予立案的情况、明确是否补充证据材料等等,而不是简简单单半个月内分言不语的直接出具答复结果,且还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可见被申请人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重新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信访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福建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网上投诉(闽信网诉〔2025〕9062号),信访标题内容为“七星湾TOD璞盛的违规问题”。

      被申请人在接到信访件后,2025年7月16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告知申请人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的受理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向其送达《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信访件,经调查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信访事项开展调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七星湾TOD璞盛的售楼处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1.营销中心大厅沙盘模型处标示有“同安进出岛快速通道(规划中)”的宣传内容。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2.现场有关学校宣传展示屏标注有“本条仅表述现有周边配套设施,不构成学区承诺,实际的学区情况以政府部门公示信息为准”,且营销中心公示有教育部门出具的《商住地块教育配套有关情况的函》,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项目配套就学学校。

      3.在一墙面展板上发现有“厦门TOD进行时全国第4厦门TOD潜力排名 全国排名5土地溢出来系数1.56”等内容,同时标注了“数据来源于《面向城市更新的中国TOD研究报告2022版》”,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4.在一电子显示屏上发现有“自持约8万方旗舰商业(规划中)”的内容,该电子屏下方标注有“免责:本资料所涉宣传内容(文字、数据和图片)仅供参考,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的已建、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市政道路距离、配套设施、教育资源以及环境状况及位置关系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开发商的要约或承诺,具体信息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及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政府文件予以证明。

      5.营销中心现场公示有“洪塘头TOD项目(2022TP03地块)二期红线内及周边一公里不利因素公示”内容,其中第二点第九项标示有“项目西南侧、南侧、东南侧约1000米范围内现状有多处庙宇宗祠”、第三点第二项标示有“前述所列的不利因素是指出卖人认为可能影响到项目开发的信息披露,其并不考虑个体因素对所购商品房的偏好或习俗禁忌;若买受人有特殊习俗禁忌,应在签订合同前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披露”。有关申请人提出的“白色集装箱是灵位的情况未告知”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规定,应由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属于义务告知内容。

      综上,被投诉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经调查,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的处理不存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福建省网上信访服务平台对厦门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诉,信访内容为“七星湾T0D璞盛的违规问题”。申请人购买了七星湾T0D·璞盛2期1号楼2204房和2期负一层72号车位后,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被投诉人以“进岛隧道”为卖点销售楼盘房屋,但该隧道目前正处于方案研究阶段且实际停工,实属诱导、欺骗申请人认购该楼盘房屋,本质上是虚假宣传;2.被投诉人以“教学资源”为卖点销售楼盘房屋,构成“学区承诺”,但申请人在售楼部现场并未看见与学校签约的文件或者是明确业主小孩能入读的任何材料,本质上也是虚假宣传;3.被申请人售楼处的宣传栏上的多处标语、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内容(例如:“厦门TOD进行时全国第4厦门TOD潜力排名、全国排名5土地溢出来系数1.56”,“项目规划8万方商业综合体……实现楼下轻松购物、休闲、娱乐”,“七星湾T0D以超前产品力兑现品质标杆……”)展现了该项目的价值,但其数据的真实性并未验证,会误导消费者;4.七星湾T0D·璞盛2期8号楼附近有装灵位的“白色集装箱”,被投诉人故意向其隐瞒了灵位的存在,并向以“祠堂、名人故居”来糊弄申请人,实属故意隐瞒不利因素,申请人遂于2025年7月11日在福建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网上进行投诉。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信访件,并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核查。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厦同市监信告知〔2025〕63号),因申请人表示无需邮寄纸质文书,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1.关于“进岛隧道宣传”问题,在售楼处营销中心大厅沙盘模型处标示有“同安进出岛快速通道(规划中)”的宣传内容;2.关于“学区宣传”问题,现场有关学校宣传展示屏标注有“本条仅表述现有周边配套设施,不构成学区承诺,实际的学区情况以政府部门公示信息为准”,且营销中心公示有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出具的《关于七星湾TOD项目(2022TP03地块)商住地块教育配套有关情况的函》;3.关于“宣传标语”问题,本项目营销中心相关宣传内容物料均有标注数据来源,关于“厦门TOD进行时全国第4厦门TOD潜力排名 全国排名5土地溢出来系数1.56”等内容,在展示此内容的电子显示屏下方标注了“数据来源于《面向城市更新的中国TOD研究报告2022版》”;关于“自持约8万方旗舰商业(规划中)”的内容,该数据来源于《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P15等六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关于本项目宗地(2022TP03地块)的土地出让公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A3子地块商业地上建筑面积75200㎡、地下商业建筑面积5000㎡,合计商业建筑面积约8万方,并且在展示此内容的电子显示屏下方标注了“本资料所涉宣传内容(文字、数据和图片)仅供参考,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的已建、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市政道路距离、配套设施、教育资源以及环境状况及位置关系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开发商的要约或承诺,具体信息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及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不存在虚假宣传;4.关于“白色集装箱”问题,营销中心现场公示有“洪塘头TOD项目(2022TP03地块)二期红线内及周边一公里不利因素公示”内容。因被投诉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因申请人表示无需邮寄纸质文书,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对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福建省网上信访服务平台截图;2.受理告知书(厦同市监信告知〔2025〕63号)、送达回证;3.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送达回证;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6.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针对“进岛隧道宣传”问题,被投诉人售楼处营销中心大厅沙盘模型处标示有“同安进出岛快速通道(规划中)”的宣传内容,表明该项目正处于规划建设中,没有正式建成和投入使用,被投诉人并未进行虚假宣传。

      针对“学区宣传”问题,被投诉人现场有关学校宣传展示屏标注有“来源:《关于七星湾TOD项目(2022TP03地块)商住地块教育配套有关情况的函》”以及“本条仅表述现有周边配套设施,不构成学区承诺,实际的学区情况以政府部门公示信息为准”,且营销中心公示有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出具的《关于七星湾TOD项目(2022TP03地块)商住地块教育配套有关情况的函》,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项目配套的就读学校。

      针对“宣传标语”问题,关于“厦门TOD进行时全国第4厦门TOD潜力排名 全国排名5土地溢出来系数1.56”等内容,在展示此内容的电子显示屏下方标注了“数据来源于《面向城市更新的中国TOD研究报告2022版》”,该数据是由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北京数域交通研究中心、北京数域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联合发布;关于“自持约8万方旗舰商业(规划中)”的内容,该数据来源于《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P15等六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并且展示此内容的电子屏下方标注有“本资料所涉宣传内容(文字、数据和图片)仅供参考,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的已建、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市政道路距离、配套设施、教育资源以及环境状况及位置关系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开发商的要约或承诺,具体信息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及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被投诉人不存在虚假宣传。

      针对“白色集装箱”问题,营销中心现场公示有“洪塘头TOD项目(2022TP03地块)二期红线内及周边一公里不利因素公示”内容,向消费者告知项目红线外一公里可能会影响相邻房屋的现/规划的设施,其中第二点第九项标示有“项目西南侧、南侧、东南侧约1000米范围内现状有多处庙宇宗祠”、第三点第二项标示有“前述所列的不利因素是指出卖人认为可能影响到项目开发的信息披露,其并不考虑个体因素对所购商品房的偏好或习俗禁忌;若买受人有特殊习俗禁忌,应在签订合同前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披露”,被投诉人并未故意向申请人隐瞒不利因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遂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在福建省网上信访服务平台的信访件,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厦同市监信告知〔2025〕63号),并于同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并于同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十五日内进行核查并告知申请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在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厦同市监依法分类〔2025〕63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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