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464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终〔2025〕440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8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厦同政行复终〔2025〕440号)
    时间:2025-12-02 09:54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宅基地放样的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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