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467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39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5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 394号)
    时间:2025-12-02 16:07

      申  请  人:黄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黄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

      申请人称:

      2025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符合第三档”为由,作出2025年8月起取消原告的低保保障(《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申请人为视力一级重度残疾人,且实际情况符合《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且停止低保保障前未告知,存在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按政府文件执行,该行为严重侵犯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一定的津贴损失。

      被申请人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第十三条规定,各类离退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商业保险等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度残疾人无业靠家庭供养,或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1200元,这里的第一档即低于1200元),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收入均符合第三档(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认定为低保对象。申请人68岁,视力壹级残疾,现每月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360元(不计入收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30元(不计入收入),失地养老金1718.79元(计入收入),其本人月收入已经超过第一档(低保月标准),因此不能认定为低保对象。申请人丈夫石XX66岁,现月领失地养老金1404.59元(计入家庭收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561.69元,高于低保月标准(高于1200元),低于低保月标准的2倍(低于2400元),符合《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故于2025年7月31日进行业务变更,由重残单列低保转为低收入家庭,并于2025年7月31日出具了《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变更通知书》(编号:BGDSR11020XXXX)。申请人每月继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3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30元。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微信通知村民政员申请人其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要转认定为低收入,需要提交低收入相关手续。XX村民政员于2025年7月31日晚微信告知申请人儿媳周XX申请人低保要转低收入,2025年8月1日送达纸质通知书,通知书由申请人丈夫石XX签收。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本人月收入已经超过低保月标准,不符合《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低保认定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决定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出具的《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中“因家庭人均收入不符合第三档”表述不够准确,但不影响《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的最终结论,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68岁,属视力壹级残疾,现每月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360元(不计入收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30元(不计入收入),每月领取失地养老金1718.79元(计入收入)。申请人丈夫石XX68岁,现每月领取失地养老金1404.59元,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561.69元。2025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认为申请人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决定从2025年8月起停止低保保障,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微信告知申请人儿媳周XX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于2025年8月1日送达纸质通知书,由申请人丈夫石XX签收。申请人对案涉《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不服,于2025年9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2.申请人及其丈夫的月失业保险金截图;3.镇工作人员通知村民政员申请人低保取消的聊天截图;4.村民政员通知申请人儿媳妇周XX低保转低收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村民政员入户送达取消低保和转低收入通知书照片;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厦府办规〔2020〕11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8.《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

      本机关认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其有权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5〕3号),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1200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微信告知申请人儿媳周XX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于2025年8月1日送达纸质通知书,由申请人丈夫石XX签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二条“家庭月人均收入以本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分为3个档次: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一项“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的家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无业靠家庭供养,或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68岁,属视力壹级残疾,现每月领取失地养老金1718.79元,本人收入超过了第一档收入(每月1200元)规定,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并无不当,但案涉《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内容中表述的“因家庭人均收入不符合第三档。2025年8月取消低保”属未正确表述适用依据,申请人被取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因本人收入不符合第一档”要求,鉴于该错误认定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结果,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停止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编号:TZDB11020XXXX)。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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