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478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终〔2025〕44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厦同政行复终〔2025〕 445号)
    时间:2025-12-02 16:27

      申  请  人:李XX

      被 申 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730090 6)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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