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479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47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5〕475号)
    时间:2025-12-02 16:29

      申  请  人:柴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柴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具有处理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对举报人作出的答复及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对举报人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举报人对该处理行为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其举报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对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站)进行了检查,并责令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站)加强隐患排查、确保经营安全,同时依据《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金,该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柴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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