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515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调〔2025〕74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9
申 请 人:王X
申 请 人:王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申请人王X、王XX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分别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分别予以受理。2025年12月19日,经两申请人同意,本机关决定并案审理。
申请人王X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洪塘)行罚决字〔2025〕00326号]。
申请人王XX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洪塘)行罚决字〔2025〕00325号]。
申请人王X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洪塘)行罚决字〔2025〕00326号]处罚过重。
申请人王XX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洪塘)行罚决字〔2025〕00325号]处罚过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王X、王XX均认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洪塘)行罚决字〔2025〕00326、00325号]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内容,对此申请人王X、王XX均无异议;
二、申请人王X、王XX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当场履行;
三、申请人王X、王XX确认由王XX一次性向王X赔偿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款项已付清;
四、申请人王XX履行赔偿义务后,申请人王X、王XX双方承诺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以后也不再因此事故意挑起事端,此事即告终结;
五、鉴于申请人王X、王XX均认错悔过,由王XX进行赔偿,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原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将对申请人王X、王XX二人的处罚决定变更为不予处罚决定。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签字盖章,已发生效力。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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