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520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45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6
申 请 人:张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厦门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事实与理由:2025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举报其辖区企业出售的食品违法违规,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
一、被申请人对“麦芽糖浆”是否属于“复合配料”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
“复合配料”的定义核心在于其成分构成,而非生产工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4条的定义,“复合配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配料”。判断一种配料是否为复合配料,关键在于其是否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成分构成,而非其通过何种工艺(如酶解、发酵、混合等)生产。
“麦芽糖浆”的化学成分具有复合性。 “麦芽糖浆”虽然主要来源于淀粉的酶解,但其最终产品并非单一化学成分。淀粉酶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产物通常是一个混合物,主要成分包括麦芽糖,同时含有葡萄糖、低聚糖、糊精等多种糖类成分。因此,从最终产品的成分构成来看,“麦芽糖浆”本身是由多种糖类物质构成的,符合“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复合配料。
被申请人以“淀粉酶解产物”这一生产工艺来否定其“复合配料”的属性,混淆了生产工艺与产品成分的概念。生产工艺不能改变最终产品的复合成分事实。被申请人的该认定逻辑,与国家标准对“复合配料”的定义相悖,属于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被申请人对“麦芽糖浆”属性的认定错误,导致其未能进一步审查涉案产品标签是否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复合配料标示的规定(即当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否则需要标示)。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涉案产品可能因未正确识别“麦芽糖浆”为复合配料,而导致其标签标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被申请人在未对“麦芽糖浆”成分构成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及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自行录入的举报信息,全国12315工作平台举报单编号为:1350212002025101296095349。举报内容为“其购买的牛轧糖产品存在的问题为:产品的配料表‘麦芽糖浆’添加量最少也是27%。根据GB7718规定,添加量超出25%的复合配料应当展开其原始配料。所以该产品的麦芽糖浆,应当展开原始配料。该产品未展开,不符合标准规定。而且通过淘宝销量前十的麦芽糖浆查看,都是由两种以上配料组成。所以其符合GB7718中关于复合配料展开的要求。”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工作平台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麦芽糖浆”为复合配料且未在配料表中展开标示原始配料的问题,经被申请人核查,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涉事产品配料表中的麦芽糖浆是由淀粉、水经酶解反应制成的一类物质,其执行标准为GB/T 20883-2017《麦芽糖》,且根据“麦芽糖浆”标签以及原料供应商提供的情况说明,淀粉、水为“麦芽糖浆”的“原料”,而非“配料”,因此,涉事产品使用的“麦芽糖浆”并非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核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不存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26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在“XXX旗舰店”购买“牛轧糖”一包,价值33.4元,该产品委托商为厦门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为被举报人。后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配料表标注的“麦芽糖浆”属于复合配料,但未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举报单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
被举报人提供:1.情况说明、“麦芽糖浆”供应商提供的“麦芽糖浆”原料说明、“麦芽糖浆”原料标签,证明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麦芽糖浆”,其原料是淀粉、水,“麦芽糖浆”是以淀粉水解制得的产物、单一原料生产转化,其执行标准为GB/T20883-2017《麦芽糖》,不属于复合配料;2.“麦芽糖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品种明细表、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证明“麦芽糖浆”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资质齐全,案涉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因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购物订单截图、产品实物照片;2.《投诉举报信》;3.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时间轴截图、办结反馈表;4.《不予立案审批表》;5.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6.“麦芽糖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品种明细表;7.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8.“麦芽糖浆”原料说明(原料供应商)、“麦芽糖浆”原料标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案涉产品配料表标注的“麦芽糖浆”为复合配料且未在配料表中展开标注原始配料的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原料供应商提供的“麦芽糖浆”原料说明、“麦芽糖浆”原料标签、“麦芽糖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品种明细表、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证明“麦芽糖浆”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资质齐全,案涉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麦芽糖浆”是由淀粉、水经酶解反应制成的一类物质,“麦芽糖浆”是单一原料,而复合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即案涉产品使用的“麦芽糖浆”并非复合配料,配料表不需要标示“麦芽糖浆”的原始配料。因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工作平台举报件,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