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525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46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6
申 请 人:丁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厦门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超期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本次复议的针对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挂号信(单号:XA6443212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被举报人,购买其销售的产品,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签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为查明案情,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截至申请人书写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违法、渎职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内容为“投诉举报厦门XXXXX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XX)生产的‘番茄火锅底料’,不符合《GB7718》等规定,要求调解、查处并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2025年9月15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在店铺“XXXXXX”购买“番茄火锅底料”一包,价值15.6元,该产品生产商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购买后认为,案涉产品宣传含有维生素,但营养成分表未标注维生素的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予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
经查,被举报人生产的“番茄火锅底料”标签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违法行为。因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同日通过被申请人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555012XXXX发送短信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购物订单截图;2.产品实物照片;3.拼多多平台支付截图;4.《投诉举报书》及挂号信面单信息;5.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时间轴截图;6.短信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于同日进行案源线索登记,依法开展立案前调查,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555012XXXX发送短信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对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告知并未明确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采取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处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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