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6-030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54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6
申 请 人:陈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XXXXXX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8日到厦门XX游玩花费130元,该门票包含了卫生间服务,但是申请人使用时发现该洗手液属于私自分装生产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二)、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以下统称“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应禁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最小单元应当有标签,特此发现这些问题举报到12315后,在2025年11月28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回复,不予立案理由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确存在举报人图片反映中无产品信息的洗手液。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可提供该洗手液的原始包装及相关票据材料证明该洗手液并非由其生产。对该洗手液无产品信息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告知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告知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1.被举报人私自购买洗手液自行配置应当属于罐装的生产行为,但是被申请人仅以检查进货票据作出免罚措施明显不当,没有履行全面调查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采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提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是申请人认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前提条件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没有违法所得,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已向申请人和其他消费者销售了违法产品,有违法所得,出售申请人的违法食品或产品已经取得了违法所得,且并无法在使用后给使用人提供补偿产品和退还违法产品的货款,未消除和减轻后果,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支付了法定货币,没有享受合格的产品,可以认为是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以及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可以确定有危害后果的产生,被申请人只以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没有全面调查事实真相、没有履行法定职责;3.该化妆品属于被举报人自行配置,但是该工作员或者场所不具备生产资质,无法保证在调配中可以保证操作或者环境的正确,有交叉感染的风险,而且被举报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明白个人不允许自行调配化妆品,属于被举报人主观恶性,不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理由说明不充分、可能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投诉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单(编号1350212002025110999601945)。举报内容为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私自生产化妆品洗手液,要求查处。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开展立案前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5年11月9日接到申请人举报件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对被举报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材料中所显示的场所,经与被举报人核实检查,该场所为厕所,现场确存在图片中显示的洗手液,且未贴标签标识。对于其所使用的洗手液的来源,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和原包装,据材料显示,该洗手液为蓝月亮健康洗手液,有效期至2027.6.19,生产企业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对该洗手液的用途,被举报人表示是提供给消费者清洁使用。对被举报人未公示相关信息的情况,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自行生产的情况,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且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在分装过程中接触了内容物。鉴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调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不存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1月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开设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XXXXXXXX号的厦门方特梦幻王国,支付130元。游玩期间,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在园区洗手间摆放的洗手液无产品信息,存在私自分装生产洗手液,涉嫌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于2025年11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12315举报件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
2025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期间,被举报人提供了情况说明、采购订单、产品标签照片,证明案涉洗手液产品生产商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并非是由其生产的产品,案涉洗手液产品存在未公示标签信息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鉴于被举报人未公示案涉洗手液产品标签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购物订单截图;2.产品实物照片;3.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4.《不予立案审批表》;5.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采购订单、产品标签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被举报人涉嫌无证生产化妆品的问题,经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情况说明、采购订单、产品标签照片,案涉洗手液产品生产商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并非是由其生产的产品,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在分装过程中接触了内容物。针对案涉洗手液产品未公示标签信息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鉴于被举报人未公示标签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工作平台举报件,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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