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6-065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6〕67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6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6〕67号)
    时间:2026-02-11 11:32

      申  请  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叶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收到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关于“黄某某宅基地涉嫌违法审批”“本人铁皮房被拆补偿不公及宅基地申请受阻”“遭遇非法截访”等问题)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予以确认,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关于“遭遇非法截访”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中答复:“被申请人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向申请人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其依法依规反映合理诉求,整个过程中未出现截访、威胁群众的情况。”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造成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黄某某宅基地涉嫌违法审批”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中答复:“在黄某某宅基地申请及审批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反映黄某某审批宅基地存在纠纷的投诉,对黄某某宅基地的审批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答复没有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且黄某某宅基地与申请人的合法住房有间隔距离,无侵权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批准黄某某宅基地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关于“申请人铁皮房被拆补偿不公及宅基地申请受阻”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中答复:“被申请人目前并未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并不存在申请人宅基地受阻的可能。且申请人搭建的铁皮房属于项目整治内容,被申请人按照《同安区“两违”重点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厦同治违领导小组〔2016〕7号)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该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且未征收,故没有土地补偿款”该答复属于事实陈诉,对申请人没有新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申请人的第三项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叶某某反映事项的回复》(同五依法复〔2026〕6号)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予以确认,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事项或纪检监察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均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叶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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