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由同安区行政审批管理局编制的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统计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mta.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同安区行政审批管理局联系(地址:同安区银湖路8号,邮编361100,电话:7558585)。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以来,同安区行政审批管理局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服务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更深层次地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提升工作,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不断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全方位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准确。2020年同安区行政审批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条。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
推动智慧赋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是厦门市全面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联系群众最密切、服务群众最直接的窗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沿阵地。2020年8月31日,我局参加同安区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二)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
1.工程建设领域改革方面。一是创新审批模式。优化“联合验收”流程,将7项分项验收事项整合为一个综合验收事项,实现“一个阶段一个事项一本证书”的目标。开通绿色通道,采用“一会四函一书”工作流程推动了我区重大重点项目按期开工。推行“交地即交证”操作规程,实现我区新摘牌企业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首次权属登记手续。推行“全流程网办”模式,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全流程网上审批模式。取消了“项目报建”、转变了“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方式,一并由业主在项目赋码时一并办理完成。划拨用地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合并办理。二是创新服务事项。实施投资项目“保姆式”服务。采用专人负责、靠前指导、帮办代办等“保姆式”服务力促项目开竣工。已跟进573个财政投融资项目,其中已开工建设项目471个;跟踪指导41个产业项目办理前期手续、提供帮办服务,其中28个项目已开工建设。
2.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一是继续加大取消、下放力度。我区持续强区放权,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全力做好取消、承接、下放事项的组织实施,我局对87个承接事项、1个调整事项组织部门做好贯彻落实。二是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我区精准精细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细化梳理,推进“五级十五同”工作,形成以主项、子项、孙项和办理情形为架构、基本要素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体系,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实现同一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三是创新优化审批方式。为进一步扩大改革优惠力度,实现企业开办全环节“零成本”,我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自7月1日起,为同安区新开办企业提供首套公章免费刻制,包含单位专用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除窗口领取的方式外,我区还采取双向快递免费的模式,让群众“零成本”“零跑腿”完成企业开办。四是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拟保留的27项中介服务事项逐项明确依据、收费等要素,实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化动态管理。
3.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设置了企业不动产登记和契税缴纳“一号联办”,实现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整合设立“社会民生事务类综合窗口”,烟草专卖第一分局、应急管理、民政局等10个部门101个事项实现“一窗通办”。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窗通办”综合服务,实现群众办事只认一个窗口。
4.推动审批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和“靠前联办”。目前,我区“全城通办”事项325项,“靠前联办”事项31项。一是推动“e政务”自助服务扩容增效。推动“e政务”不断拓宽服务对象,增加服务内容,延伸服务站点,助力招商引资。截至目前,我区“e政务”入驻事项由93项增加至114项。二是推动政务服务环境公开透明。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和大厅窗口整合,及时更新维护办事指南二维码信息,完成办事指南同源发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三)进一步提升公开质量
一是进一步规范保密审查工作程序,保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合理合法进行。二是主动公开区行政审批管理局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是促进线上线下优势互补,在办事大厅设置政务公开专区,配置至少2台便民自助电脑、打印机等,提供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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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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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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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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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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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34 |
280681.88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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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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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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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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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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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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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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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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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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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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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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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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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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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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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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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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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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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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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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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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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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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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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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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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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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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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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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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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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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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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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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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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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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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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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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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微信公众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做好信息公开。二是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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