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35-06-01-2025-006
    • 发布机构: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0
    同安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二
    时间:2025-06-20 08:45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

      厦门市同安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第三产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区共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089个,从业人员7640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371.4%和101.9%。(详见表5-1)。

      表5-1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合计

    1089

    7640

    研究和试验发展

    187

    1047

    专业技术服务业

    570

    4821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332

    1772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8.3%,其他企业占1.7%。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7.1%,其他企业占2.9%(详见表5-2)。

      表5-2 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合计

    1089

    7640

    内资企业

    1070

    7419

    其他

    19

    221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20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18.0%;负债合计19.53亿元,比2018年末下降1.2%。

      2023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71亿元,比2018年增长112.7%(详见表5-3)。

      表5-3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29.20

    19.53

    17.71

    研究和试验发展

    9.46

    6.10

    3.60

    专业技术服务业

    11.22

    6.73

    8.69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8.53

    6.70

    5.42

      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区共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企业法人单位176个,从业人员4869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112.0%和16.0%。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5.01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144.9%;负债合计19.49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265.2%。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84亿元,比2018年增长139.4%。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16.06亿元,比2018年末下降41.6%。本年支出(费用)合计0.83亿元,比2018年下降51.5%。

      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区共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744个,从业人员5328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128.2%和11.1%(详见表5-4)。

      表5-4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合计

    744

    5328

    居民服务业

    229

    1833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389

    1941

    其他服务业

    126

    1554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5%,其他企业占0.5%。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8.7%,其他企业占1.3%(详见表5-5)。

      表5-5 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合计

    744

    5328

    内资企业

    740

    5261

    其他

    4

    67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09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136.1%;负债合计7.36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207.1%。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05亿元,比2018年增长123.1%(详见表5-6)。

      表5-6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11.09

    7.36

    7.05

    居民服务业

    5.02

    3.03

    2.73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4.09

    3.60

    3.10

    其他服务业

    1.98

    0.73

    1.23

      四、教育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区共有教育法人单位514个,从业人员15020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71.9%和33.7%。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189个,从业人员11808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54.9%和34.1%。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教育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19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53.1%;负债合计6.49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63.5%。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9亿元,比2018年增长58.3%。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59.50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153.0%。本年支出(费用)合计36.11亿元,比2018年增长52.2%。

      五、卫生和社会工作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区共有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148个,从业人员4498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3.35倍和47.2%。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51个,比2018年末增长121.7%;从业人员2800人,增长6.3%。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12亿元,负债合计2.41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3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14.02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16.1%。本年支出(费用)合计17.35亿元,比2018年增长26.6%。

      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区共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393个,从业人员3323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189.0%和27.0%。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75个,从业人员3180人,分别比2018年末增长215.1%和31.1%。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76亿元,比2018年末下降6.8%;负债合计18.22亿元,比2018年末下降24.5%。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60亿元,比2018年增长12.5%。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0.45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49.6%。本年支出(费用)合计0.51亿元,比2018年增长40.6%。

      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23年末,全区共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551个,比2018年末增长32.8%;从业人员11931人,比2018年末增长64.4%。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本年支出(费用)合计73.69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32.1%。

      注释:

      [1]本公报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确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其他统计类别。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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