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2-20-01-2023-003
- 备注/文号:厦同卫医罚〔2023〕4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6
厦门同安芯爱妇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四口圳里377-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W2D9JXW,联系电话:1327XXXX428,法定代表人:卢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在2023年3月至4月未经核准擅自开展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的检验项目,其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叁佰肆拾元(¥8340.00)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4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4月24日现场照片4张,2023年3月至4月医药费凭证48张,厦门同安芯爱妇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福州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医学检测服务协议”1份,厦门同安芯爱妇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卢XX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管理人曾XX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医师李XX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因你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属于情节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叁佰肆拾元(¥8340.00)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全市各代收罚没收入的银行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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