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我办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mta.gov.cn)查阅及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1号区政府大楼,邮政编码:361100,电话0592-755897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区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和《厦门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梳理主动公开内容,及时公开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目录、指南。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2条,受理依申请公开 32件,高效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用权公开,完善政策解读机制。
全面梳理我区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进行公开。积极依托政府网站和相关渠道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情况。围绕“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及工作职责,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安排、同步组织部署,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设置“政策解读”专栏,同步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2020年我办共主动公开区政府、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3件。主要负责同志坚持“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文件、访谈等方式解读重大政策,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公众全面准确理解专业性强的政策,2020年区政府共举办在线访谈12次,通过文件、视频、访谈等各种方式解读重大政策,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二)围绕新《条例》,落实信息主动公开新要求。
主动及时发布各类信息。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新形成的主动公开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透明。2020年,我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共14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到100 %。内容涉及机构设置、财政预算、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等多方面的工作,公开面达100%。
1.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充实和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张斌娜任组长、政府办主任洪耀荣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区直部门、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政府办,由政府办副主任史晓钧兼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2.突出重点,深化公开内容。制定下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同安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以会代训,提质增效。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召开专题会,组织涉及的20个部门8个镇街相关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工作会,集中学习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4.做好政务新媒体发展。我办目前有一个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同安政务,2020年全年共推送消息143条。确立了信息发布三级审核制度,常规信息发布前由供稿单位初审、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复审、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后发布。重大或特殊信息由办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确保及时更新、定期发布、内容真实、信息安全。
(三)依法依规处理政府信息申请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严格依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全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指定人员兼职受理申请,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畅通,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2020年我办共产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2件,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和来信方式受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7 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25件通过书面信件提交申请, 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教育、就业和城乡建设等。2020年度已答复32件,办结率100 %。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3 |
3 |
1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0 |
511960.46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2 |
0 |
0 |
0 |
0 |
0 |
3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4 |
0 |
0 |
0 |
0 |
0 |
1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8 |
0 |
0 |
0 |
0 |
0 |
18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32 |
0 |
0 |
0 |
0 |
0 |
3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20年,区政府办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工作上取得一定进展,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自身还存在的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工作仍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还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对照问题,目标进一步明确。一是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模式,加强对新《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二是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后各成员单位的最新职能,对之前已公开事项在保留在原目录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优化和完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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