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3-01-2023-008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3〕2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0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工作方案》已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同安区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建房”)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厦门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重点类型“两违”风险全周期管控机制的通知》(厦治违办〔2022〕16号)文件精神和区政府《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资源规划和农村建房建筑风貌管控等有关工作的纪要》(厦同政专纪〔2023〕80号)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农村村民建房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着力提升乡村建筑风貌。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做好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提供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组织监管责任人业务轮训;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发布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筑立面图集和户型多样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职业教育,提升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管理。
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相关手续,指导规划许可。
区城市管理局:在镇(街)的组织下参与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关键环节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受理违建线索,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具体工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农房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通用图集
按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管控要求,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并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发布作为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印发户型多样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引导村民建房合理安排室内空间和功能布局,户型设计要做到各区域全面采光、各层卫生间上下对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尺寸比例无明显失当,通用图集应当包括建筑、结构以及设备管线施工图等,免费提供村民选用。
牵头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各镇(街)
(二)建房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须将村民选用的标准通用图、建筑立面图管控要求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作为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审查材料应纳入建房审批档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应落实建房人建房承诺制度和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向建房人、带头工匠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宣讲情况要经宣讲人、建房人、带头工匠或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存入建房审批档案。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
(三)建设过程巡查监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属地村(居)工作人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四到场”等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实施全过程农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
监管责任人现场发现违反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问题应立即制止,提出规范指导建议,并向建房人、施工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建房人、施工方应立即停工整改,完成整改后,监管责任人应组织现场复查,形成复查记录表并拍照佐证形成“一楼一档”工作台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未完成整改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牵头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四)竣工验收
农村村民自建房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房人应向镇(街)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镇(街)从宅基地管理、规划验收、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方面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对村民严格按照通用图集建房的,不纳入新增“两违”建筑处置范围。
建房户未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的,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责任单位:各镇(街)、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分公司、厦门水务集团同安营业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责任意识,站在乡村振兴的高度,做实做细,切实抓好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落实,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联动监管,努力打造生态宜居宜业智慧和谐的现代化美丽乡村。
(二)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根据责任分工压紧压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强化协作,积极推动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制度落实,提升我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水平。
(三)组织督导检查
市资源规划局同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要按照机制要求,每季度对各镇(街)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督导检查,督促落实“监管责任人”制度要求。对督导检查发现的干部不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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