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3-01-2024-001
    • 备注/文号:厦同政〔2024〕1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8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项目的公告
    时间:2024-02-08 16:41

      为贯彻落实中央、福建省、厦门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结合《厦门市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现发布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启动公告:

      一、搬迁范围

      根据《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移民搬迁范围为偏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较为突出的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

      二、搬迁对象

      偏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较为突出的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自愿搬迁村民。

      三、实施部门

      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督促。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西路1号

      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负责蔗内村内庵自然村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999号;联系电话:0592-7552959。

      四、安置方案

      按照《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安置地点

      同安区凤岗移民造福安置小区一期、二期、其他安置小区(若一、二期房源不够,统筹区内安置房进行补充安置)。

      六、启动时间

      (一)申请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18时止。

      (二)公示时间

      搬迁对象依程序认定后,于所在镇、村、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签约时间

      搬迁对象名单公示后,根据公示通知的时间完成签约。

      (四)搬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七、启动方式

      以所居住房屋为单位进行申请(即该住宅内每一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需签署,确无法签署的可由家庭成员代为签署),申请人到所在村村委会领取《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申请表》,填写完毕上交所在村村委会。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对在册地质灾害和高陡边坡点附近的村民实施强制搬迁,以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单位负责办理签约具体事宜,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土地现状调查

      本公告发布后,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将对涉及移民搬迁范围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处置的,还将组织对相关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届时请搬迁对象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九、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搬迁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补助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补助。

      本公告内容由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2.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申请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28号)的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同安区2020年移民造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同政〔2021〕16号)的做法以及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地质灾害治理的有关精神和政策,有效推进地质灾害村庄的整体搬迁工作,实施异地搬迁,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生活条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是重要民生项目,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以人为本、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危险性高的村庄整体搬迁,并妥善解决搬迁后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置

      区政府成立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移民安置组、信访维稳组和管理服务组,负责本次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责任分工

      1.区领导小组负责内庵自然村村庄整体搬迁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督促。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搬迁安置工作。

      3.同安资源规划分局负责移民搬迁后土地整理开发规划。

      4.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司法局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5.同安公安分局负责人口数量分类、户籍统计和户籍审查等管理工作,配合开展信访维稳工作。

      6.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筹措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保障到位。

      7.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安置房建设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8.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移民对象低保、养老、优抚等社会保障性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9.区人社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移民就业培训和移民社保补助相关办法。

      10.区教育局负责解决移民子女就学问题。

      11.莲花镇具体负责村庄整体移民搬迁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实施其他各项工作。

      12.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区财政事务中心负责涉及参照征迁补偿相关政策的指导、实施和费用审核。

      13.东区开发公司(代建单位)负责产权办理以及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置。

      14.同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公共资产运营、原房屋、安置房的管理及产权办理等相关事务。

      15.国投房地产公司负责安置户产权办理。

      四、搬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同安区凤岗移民造福安置小区一期、二期、其他安置小区(若一、二期房源不够,统筹区内安置房进行补充安置)。

      (二)搬迁范围

      偏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和高陡边坡点威胁较为突出的莲花镇内庵自然村。

      (三)搬迁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搬迁人员。

      (四)安置方式

      统一安置在同安移民造福安置小区一、二期、其他安置小区(若一、二期房源不够,统筹区内安置房进行补充安置)。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种居住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产权置换采取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居住用房方面,按照商谈流水号顺序以户为单位分三轮进行选房,具体签约和选房以通知为准。

      按照协议约定期限结算房款并交房拆除的,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和《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厦国上房〔2018〕41号)有关规定,按照原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280元+安置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偿

      搬迁安置后,原房屋和宅基地由政府处置。

      (五)安置对象条件的确认

      1.异地安置对象的户籍登记管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

      2.人口登记结束后,其正常婚嫁及生育子女等新增人口不予确认。2024年1月19日前已结婚,因外地户口未满一年未迁入本市及已怀孕建卡对象预留待安置指标及份额,期满后被安置人未能如期迁移户口或顺利生产的,需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3.因婚嫁由本村迁往其它行政村,未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因离婚或其它原因亲属投靠返迁落户回本次移民范围内的人员,在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由镇、村、组三级证明并公示后予以认定安置。其再育子女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核实未参与宅基地申请的,也可予以安置。安置后复婚的,需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全额缴交房款。

      4.离婚后户籍仍在前配偶家庭户内的人员(标注为非亲属)。鉴于双方已无法共同居住,在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参照单人单户的方式给予安置。

      5.领养、抱养的人员(户籍标注为非亲属)。在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由村、组、四邻出具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安置

      6.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予确认。但再婚带入户籍登记为养(继)子女的未成年人员经核实带入方具有抚养权(离婚判决或协议佐证),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宅基地和拆迁安置、福利房等,在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前提下,由镇、村、组三级证明并公示后给予认定安置。

      7.父母双方或一方生育后才成为公职人员,其子女落户登记于2024年1月19日前并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父母所在单位的福利房政策,其子女可予以安置

      8.在搬迁范围内入户时,父母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不予确认,但通过婚姻关系入户的除外。

      9.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不予确认,但参军以前户籍在当地的现役义务兵、服役未满12年及已满12年但未就业安置的士官予以确认。

      10.原当地户籍,因就学户籍迁往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予以确认。

      11.原有当地户籍在押的服刑人员、劳教场所的劳教人员以及其他被限制自由的人员予以确认。

      12.寄户人员均不予确认。

      13.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确认,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含集资建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房、住房货币化补贴及保障性租赁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

      (六)安置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其中包括25平方米安置房、25平方米公寓出租房。即:

      1.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25平方米安置房+25平方米公寓出租房。

      2.公寓出租房的安置对象为内庵自然村,需成立一个经济实体(以法定程序登记名称为准),其安置面积总和差额可就近上靠,上靠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产权办理到经济实体,由经济实体统一进行运营、管理,安置对象享有的股份及收益,按安置人数平均分配。

      属“无房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人均可享有的50平方米部分及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未建成部分,参照《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厦府〔2008〕151号)、《厦门市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意见》(厦府〔2016〕310号),缴交一等重置价(930元/平方米)后给予搬迁安置。

      (七)安置房设计户型、标准及分配方法

      1.安置房的户型标准:分为2人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3人户型(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4人户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三种。

      2.安置房分配方法: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以商谈流水号确定顺序进行选房。选房时,以同一户型归类进行,单户4人(不含4人)以上的可按安置房面积数申请两种以上不同户型(2人户以上的户型)进行组合安置;1人户按2人户型(50平方米)安置,超出的25平方米居住房面积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置。

      (八)房屋权属认定

      以资源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和建设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为主要认定依据,对“两证”不齐全、审批手续不完整及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领导小组召集资源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建设与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测绘信息中心及区国有征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参照现行征迁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置。

      (九)搬迁补偿

      1.人均原房屋产权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25平方米居住房+25平方米公寓房)安置,不补差价。

      2.参照现行征迁政策可认定为合法产权的,人均原房屋产权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超出面积补偿可选取以下方案执行:

      (1)货币补偿。多出的部分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超出面积优惠政策

      ①以户为单位,每户超出拆迁面积在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面积可以等量置换安置房面积,不补差价,其余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置,最多不超过25平方米。

      ②每户超出拆迁面积2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最多可置换50平方米,超出面积可以等量置换安置房面积,不补差价,其余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置。

      ③每户超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置换50平方米,不补差价,其余部分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附属物参照现行征迁标准给予补助。

      4.搬迁补助。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搬迁补助。

      5.搬迁奖励

      ①无手续住宅房屋的搬迁奖励

      无手续住宅房屋的建成年份、结构、性质等认定由区移民领导小组指导镇人民政府按照“三比对一公示”(即比对卫星影像、建造材料、实际可居住条件后进行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移民对象在积极配合签约并按时搬迁交付拆除的前提下,无手续住宅房屋可参照厦府〔2016〕310号文件以砖混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促搬促拆奖励。

      第一轮签约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无手续住宅房屋内所有移民户促搬促拆奖励:

      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框架结构按10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按8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760元/平方米,石木结构按720元/平方米,砖石结构(含木结构)按6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按57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按420元/平方米。

      2018年2月11日之前的框架结构按9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按8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720元/平方米,石木结构按680元/平方米,砖石结构(含木结构)按59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按54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按400元/平方米。

      第二轮签约的按第一轮标准的50%给予促搬促迁奖励。

      第三轮签约的不予奖励。

      ②安置房装修期过渡性奖励

      在首轮配合签订搬迁协议且于规定时间内缴清差额购房款、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移民户,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并结合现行周边片区征收补偿标准,可按实际安置的住宅面积(不含公寓)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奖励性补助,奖励时间三个月。

      6.公寓房装修补助

      公寓出租房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装修包干补助,由村集体组织统一统筹使用。

      (十)帮扶措施

      1.移民户的责任田和个人承包的耕地、果林、茶园、水塘等,按现行政策进行村集体土地集约化经营,鼓励移民户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2.应征入伍的现役青年享受待遇按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和退伍安置政策执行。

      3.就业培训:搬迁移民的就业培训按照区政府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4.经批准后,移民户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对象范围,凡是参加投保的,同样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移民户搬迁后享受迁入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应保尽保”。

      (十一)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可以按当地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其资产收归国有,由区政府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管。也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保留其使用权,待国家建设需用时按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执行。宫庙、祖厝处理等未尽事宜由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五、异地安置户申报程序

      异地搬迁安置坚持自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移民对象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报批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发布实施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的公告。

      (二)公告后自愿异地安置的村民向莲花镇政府提出搬迁申请,并填写《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申请书》。

      (三)莲花镇政府根据移民户的申报,对要求搬迁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并造册登记,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经审定通过的移民户在当地实施移民村(组)公示七日内无异议者,正式列入移民安置对象,同时与莲花镇政府签订《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协议书》。

      六、时间安排

      (一)2024年4月底:完成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对安置房进行分配。

      (二)2024年12月:搬迁工作完成。

      七、其他

      本方案具体实施由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移民安置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同安区莲花镇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地质灾害异地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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