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同政办规〔2021〕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系指本区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4层(含)以下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已发布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上危私住房翻改建的审批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前期资料审核、批后监督管理。

  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同安站负责审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前的现状测量报告。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给予审批。

  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具体由市资源规划局另行划定)内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及各层层高均不得调整;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外的危私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不得调整,建筑各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各层层高应满足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因防涝需要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可适当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但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通风、采光需要。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5米。

  对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不予以审批的,在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提前收储、危房置换和货币化安置等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具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报相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与交通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应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验核原件):

  (一)申请翻改建的申请表;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五)房屋现状测量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成果需注明测绘时间,并加盖测绘单位图章及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图章);

  (六)房屋外立面(含第五立面)及危险部位现状照片(照片上要能体现该房屋与周边建筑相邻的关系);

  (七)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出具);

  (八)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书;

  (九)有存在同一宗地内有多栋建筑物、共同共有性质的需提供房屋产籍调查资料;

  (十)对周边住户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有影响的、调整建筑基底的,需提供和周边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若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需提供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若要求保留原建筑外墙的,需提供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外墙保护加固施工方案)。

  第八条 危私住房存在危及居住人、相邻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治理,但暂时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的,不动产登记中的产权人之一、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如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之一的,需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危私住房翻改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二)申请人如为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与权利人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或经依法公证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三)申请人如为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的,需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权利人授权委托的佐证材料(受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四)危私住房已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房屋现状证据保全,且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满10天以上无异议的书面材料;

  (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人对危私住房翻改建后,不改变该不动产权利状况及共有状况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对危私住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及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初审

  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居委会提出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公告栏公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居委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然后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复审

  辖区街道办事处接到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后,组织辖区自然资源所、居委会等进行现场勘察,核对危私住房现状、通风、采光、日照等相关信息,若有存在共墙关系,还应现场了解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要求。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提交的复印件验核原件,验核一致的签署验核人员姓名、验核时间、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对申请材料齐备并且设计方案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建设与交通局审核。

  (三)审核

  区建设与交通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和电子文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予以退件,同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四)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区建设与交通局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组织区城市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对各项审批控制指标进行核实,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制发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建设与交通局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时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区建设与交通局对申请翻改建的项目应在其原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上加盖“已批准翻改建”字样印章,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已批准翻改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编号等内容。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告知单后,在登记信息系统中对该不动产标记为“该不动产已批准翻改建,暂不受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申请”, 并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

  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在完成登记时解除登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标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指标和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建设位置、高度、面积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危私住房翻改建的建房现场必须设置项目信息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图纸。

  第十四条 严格实施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辖区执法中队、辖区自然资源所严格落实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须逐层进行监督核查)、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相应台账,与建房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及各相关单位部门实行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过程中,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区城市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4层(不含)以上的国有土地上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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