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厦同政规〔2022〕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同安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须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下列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农村在建房屋纳管应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等规定执行。

  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须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一)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立面零星高处作业;

  (三)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四)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六)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第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镇(街)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人民群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查处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区建设与交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者查处本辖区零星作业涉及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宣传,按照自身监管职责负责协调指导和查处街道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区人社局: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涉及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监督查处工作,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六)区财政局:按财政体制做好本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七)区政务事务中心:协助做好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系统模块的技术咨询工作。

  (八)区农业农村、市政、教育、民政、工信、文旅、卫健、商务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以及镇(街)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九)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镇(街)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委会和第三方(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信息登记工作,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委托的机构上报的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村(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统称安全巡查单位)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对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委会接受镇(街)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镇(街)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居)委会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

  (三)配合镇(街)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

  (六)镇(街)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在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第十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镇(街)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

  (二)督促相关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四章 登记纳管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上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作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六条 各镇(街)承担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职责,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对外公示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流程和登记材料清单。镇(街)或者其委托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由所在镇(街)具体承担信息登记服务职责。镇(街)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委托辖区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代为办理信息登记。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镇(街)或其委托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涉及结构加固、增加荷载、有限空间等小散工程以及参照小散工程安全纳管的限额以上工程的信息登记工作属地镇(街)应重点予以监管。

  第十八条 镇(街)或者其委托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时,仅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

  第十九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镇(街),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报送镇(街),由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巡查执法

  第二十条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原则上应按照市建设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巡查执法指引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镇(街)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分工执行。

  第二十一条 镇(街)巡查人员、镇(街)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

  (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矿产、森林和湿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对于上述情形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应当立即上报镇(街),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完工后,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应及时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登记信息进行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报告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对登记信息进行核销。

第六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信息登记、停止施工或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民群众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监督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指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建设与交通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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