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2-01-2023-001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3〕5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8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01 09:21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同安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快推动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根据《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闽政办〔2022〕43号)、《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22〕99号)和《厦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试点方案(试行)》(厦环委办〔2022〕39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安作出的“山上戴帽,山下开发”的指示,紧盯“产业兴、百姓富、生态美”三大战略任务,坚定“生态立区”发展定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陆海统筹协同治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我区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区水生态环境改善奠定良好基础,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为建设富美新同安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入河排污口。针对我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流域排放的,或通过与流域直接连接的溪流、河滩等间接向流域排放的涉水排污口,在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厦门同安东西溪)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东西溪、龙东溪、埭头溪、官浔溪等流域内各类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形成完善的长效监管机制。

      入海排污口。深化我区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和整治,重点巩固省、市级监督检查通报的问题排口整治成效。自2023年起,定期开展入海排污口检查监测,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持续巩固整治成效。

      三、任务措施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组织排查。同安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持续巩固入海排放口整治成效,对排水的排污口采样监测,指导各镇街进行排查整治。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

      2.确定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属地镇(街)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区市政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特别是对监测发现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查清污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包括污水性质、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厘清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实现“一口一档”并在省级生态云平台落图。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分类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海滨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超标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各镇街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会同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6.巩固提升一批。各镇街要会同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持续巩固排污口整治成效,提升治理水平。对存在动态变化的不稳定达标排污口,要进一步细化溯源排查,实行点对点治理,属于开发建设过程短期影响的要强化巡查管控,降低影响;对采取末端截污治理的排污口,加快正本清源,正本清源完成前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减少汛期污染物上升和截污溢流问题;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加强资源化利用,避免直接入渠入溪。

      (三)严格监督管理

      7.加强规划引领。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8.严格规范审批。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流域内雨污管网未覆盖区域暂停工业企业环评审批,对已审批入河排污口要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将水质自动在线监控与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人工监测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流域周边环境执法,依法严查超标排放问题;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新增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应征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机构与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9.严格环境执法。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流域周边规模化工业企业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流域周边环境执法,依法严查超标排放问题。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立即向属地镇街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针对“散乱污”等小型企业,以各镇街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按照“基层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执法合力,加快清退治理工作。

      1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镇街根据分类整治要求,建立完善辖区排污口台账(台账应包含排污口基本信息、监测信息、整治信息、监管信息等),实施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埭头溪、龙东溪流域周边等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

      11.开展试点示范。配合推动我市开展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技术、强化零星畜禽养殖巡查管控等),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同安工业园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排海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12.巩固整治成效。入河入海排污口采取末端截流治理的,应明确排污口截流闸门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明确闸门启闭标准,保障截流设施运行安全;优先开展排污口上游正本清源改造等源头治污;强化排水许可,推进“排水进小区”管理,加强排水管理的源头管控;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贯彻省负总责、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镇街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相关主管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工作经费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14.强化督导调度。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区政府统领、镇街落实、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排污口整治进展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区环委办会同区河长办负责定期联合通报排口整治进展,并督促问题排口整改,持续整治不力、水质反复的问题排口须由所属镇街或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

      15.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已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并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16.强化技术支撑。科学运用各类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动态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客观评价成效提供基础信息。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生态云”平台,加快排污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7.倡导全民共治。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的保护和建设,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附件

      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治要求

      总体要求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入海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工业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的优先标准顺序为: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4.雨洪排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城镇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或沿海地区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排污口执行标准: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治要求

    农业排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属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4.排污口执行标准: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海水养殖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其他排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入海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其他排口

    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符合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的,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对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初期雨水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整治要求

    其他排口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入河入海沟渠

      1.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

      2.执行标准: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中关于黑臭水体识别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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