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5-01-2023-089
- 备注/文号: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3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新曙路(新市桥路-新兜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新曙路(新市桥路-新兜路)道路工程用地规划意见的函》(编号:厦资源规划翔意见〔2023〕第20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6010120230408)等文件,确定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新曙路(新市桥路-新兜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位于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新曙路(新市桥路-新兜路)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村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3269平方米,均为农用地。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仍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项目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
1.征地包干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期限:自2023年6月17日起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签约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登记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办理补偿登记。
七、签订协议
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土地征收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逾期未签约的,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八、经办机构
(一)负责组织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林女士,联系电话:0592-7036690。
(二)具体实施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叶恩旭,联系电话:0592-7252922。
特此公告。
附件: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新曙路(新市桥路-新兜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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