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M05106-10-01-2025-001
- 备注/文号:厦同政〔2025〕120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6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同安区委 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同委发〔2025〕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同安区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已予调整,现将调整后目录清单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安区赋予各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安区赋予各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现实施主体 |
1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2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3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4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5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7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8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9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10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1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1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13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各镇(街) |
1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镇(街) |
15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镇(街) |
1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镇(街) |
1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镇(街) |
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镇(街) |
19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镇(街) |
20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各镇(街) |
21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各镇(街) |
22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各镇(街) |
2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各镇(街) |
2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各镇(街) |
25 |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各镇(街) |
26 |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采摘红树林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西柯街道 美林街道 洪塘镇 |
2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2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2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3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4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5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各镇(街) |
36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3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38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39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0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1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2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3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4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5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6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7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8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49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50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51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52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53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部门 |
各镇(街) |
54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55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镇(街)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