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1-01-2024-001
    • 备注/文号:厦同政〔2024〕13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2-23 11:31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目的

      为科学高效处置同安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覆盖全面、衔接有序、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和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防控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总体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是同安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发生在辖区范围内或与我区紧密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不断筑牢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意识,持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控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各类损失、控制不良影响、稳定社会秩序。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坚持区委区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防救相承、有效衔接、顺畅快捷”的应急管理机制,构建“边界明晰、分工明确、失职可追”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强大合力。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建立完善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与级别组织防范应对工作。区政府履行区级属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责,负责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同时协助上级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镇(街)、村(社区)及事发单位履行基层属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责,协助上级政府或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全区要加强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强化信息核实与上报,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动员和组织应急力量科学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关口前移、标本兼治。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严密各环节防控,立足将突发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和事故风险,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综合预防措施,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预防预报化解突发事件,努力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以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志愿服务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完善先期处置、快速反应、联动协调、应急征调、社会动员等制度机制,高效有力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健全应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抓住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等契机,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专家骨干、信息技术等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同安辖区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BRT、地铁、铁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建设工程、重要水利设施等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涉台港澳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市场异常波动、油气供应中断等)、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的规定执行。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上级有关预案和规定基础上,可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合理细化调整,并在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在区级预案等上位预案基础上,可结合各自现实风险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等实际重点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进行细化区分,并在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一级响应为最高级别。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应在各类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一级响应:适用于应对已经发生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需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处置的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区级一级响应由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未成立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时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授权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制启动和终止。事件发生后,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在采取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核实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或在辖区范围内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根据上级指令或授权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并做好上级现场指挥部相关保障工作。

      二级响应:适用于应对已经发生或可能演变为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需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参与指挥处置的严重突发事件。区级二级响应由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未成立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时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授权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制启动和终止。事件发生后,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在采取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核实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或在辖区范围内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根据上级指令或授权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并做好上级现场指挥部相关保障工作。

      三级响应:适用于应对已经发生或可能演变为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或需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参与指挥处置的严重突发事件。区级三级响应由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或经其授权的办公室(未成立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时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和终止,同步抄送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事件发生后,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在采取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核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或派出现场工作组后,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在上级应急机制和现场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四级响应:主要应对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呈扩大趋势的各类突发事件。由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或经其授权的办公室(未成立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时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和终止,同步抄送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事件发生后,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可采取派出工作组、视频调度等方式迅速掌握事件信息,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核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村(社区)和事发单位应迅速到达现场或通过各种方式迅速掌握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受困等情况,迅速判明突发事件类型、级别、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等,结合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期间时,各级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7.1应急预案

      1.7.1.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属区级有关部门为应对本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有关预案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和跨区域联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决策、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政府层面应对行动,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1.7.1.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等。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对自身承担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等。

      事件行动方案是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需求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制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需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成立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指导、协调和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由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或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负责,总指挥通常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区级应急指挥机制组织指挥体系设置、职责分工等由区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根据本总体预案及有关规定在区级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1.3区级部门应急工作机制

      区级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区级应急指挥机制综合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报审和实施,组织协调或在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指导下开展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区级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工作,具体事项和要求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1.4联合应急指挥机制

      对需要与相邻地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在上级未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时,我区应与相邻地区成立联合应急指挥机制,各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5 区级工作组

      区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后,或初步判断突发事件未达到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条件但需要给予关注时,由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镇(街)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1.6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和应对牵头部门的确定方法

      当发生单一类型突发事件时,根据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确定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当同一时间(区域、群体)发生二种类型以上突发事件或因一种类型突发事件引发多种类型次生事件时,应在有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基础上确立统一的应急指挥机制,按照“主体突发事件为主,首因突发事件为主,常设应急指挥机制为主”的原则确定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特殊情况下,或按以上方法仍无法确定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的,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指定。

      2.2镇(街)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镇政府(街道)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制,履行基层属地应急管理职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或启动应急响应后,镇(街)应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视情设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导致的伤亡和被困人员紧急救护、受影响群众紧急疏散、现场隔离与秩序管控等先期处置工作。在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成立后,镇(街)应急指挥机制协助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动员发动群众、临时转移人员安置保障、上级指挥机制及应急救援力量保障、伤亡人员善后、灾后恢复重建等。

      2.3各级现场指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初步原因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等情况,并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制和上级报告;②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把抢救受困人员摆在首位,在确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③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抢险救援措施落实到位;④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协调、把关工作;⑤指导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等。

      区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通常按照“6+X”的模式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中,“6”是指现场指挥部常态化设置的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秩序稳控、医疗卫生、宣传与舆情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X”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实际情况可增加设置的涉外工作、调查评估、社会动员等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区级现场指挥部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小组以及调整工作小组名称、职责。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中应明确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及其具体牵头部门、组成部门和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区级现场指挥部开设,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意见建议,协助指挥员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负责指挥部重要文件起草,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并按照指挥员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临时安置、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统计、核查、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遇难人员善后赔偿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调度联系指挥部各组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指导抢险救援,协调或征调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动员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志愿服务人员参与支援抢险,做好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单位工作衔接等。

      (2)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对接有关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负责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管控、消除危险源,抢修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负责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

      (3)秩序稳控组。主要负责组织现场警戒,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区域以及现场指挥部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运输线路,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等。

      (4)医疗卫生组。主要负责组织伤亡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转送救治和环境消杀处置;组织开展灾区和事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负责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鉴定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等。

      (5)宣传舆情组。主要负责收集掌握灾害事故影响危害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灾情险情、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进展等信息,监测和引导舆情;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

      (6)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为现场指挥部及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力量提供会务、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协调落实应急车辆、物资和经费保障,实施应急采购、征用、分配,并做好后续补偿、赔偿、结算等工作。

      镇(街)现场指挥部可参照区级现场指挥部模式进行设置。

      2.4专家组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及抢险救援任务需要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镇(街)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及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各类重点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力求从源头上管控安全风险,采取治本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事件。

      (3)全区要强化各类设施安全防控,针对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重点部位以及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加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

      (4)各级政府及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资金投入。要持续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级应急指挥机制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森林火灾、海洋灾害、生物灾害、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设工程、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社会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预警和信息报告。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体实施办法在相应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3.2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平台和预警信息发布快速传播渠道。根据职责分工,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发布一般由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和责任单位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程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向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单位了解确认预警信息接收情况。

      3.3.3预警处置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专项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④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解除预警

      当突发事件风险和危害已经解除,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报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为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首先发现者要及时报警,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核实研判,并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单位。

      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公共安全平台以及有关部门值班系统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信息核实与应急处置,重要紧急敏感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如实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紧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后果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初步原因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重要敏感的突发事件、亡人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掌握有关信息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报告至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归口办理。发生需要与相邻地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邻地区政府和市政府。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科学营救受困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统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以及救援、救助、疏散、撤离、安置等方面的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如遇到可疑的传染源,做好隔离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同步立即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基层组织要视情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制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事发地镇(街)应视情迅速调动有关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上级应急指挥机制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牵头应对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派出应急工作组迅速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现场指挥部成立建议。先期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各级应急指挥机制的协调或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区级四级以上响应时,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成立后,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上级指挥指导。

      (2)现场指挥。启动区级四级以上响应时,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或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区级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在各级应急指挥机制的统一调度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应急队伍或志愿服务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区级应急指挥机制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现场指挥机制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事故灾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现场检伤分诊、病人安全转运、各指定医疗机构接诊救治工作。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现场指挥机制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风险等级区域和社区防控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②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③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做好现场消毒工作。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等。

      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⑥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⑦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道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⑧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保障,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⑨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现场指挥机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或各级应急指挥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一般级别或重要敏感突发事件后,区委区政府、镇政府(街道)或各级应急指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后,区委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委区政府或区级应急指挥机制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和“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机制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现场应急指挥机制停止运行前,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镇(街)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区级层面属于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事发地镇(街)牵头组织,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向上申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事发地镇(街)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区政府支持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各镇(街)遭受的损失等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级以上援助的,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向上提出请求。

      5.3调查评估

      通常情况下,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预案执行,区政府配合做好调查工作。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应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或复盘,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或总结复盘情况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建立非常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建立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

      加强各类突发事件感知网格、监测预警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动各类网格、平台、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无缝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区工信局、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牵头;各镇(街)和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同安公安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现场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制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使用、调用和征用等制度。

      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救援物资装备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共卫生类救援物资装备由区卫健部门牵头,社会安全类救援物资装备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分别牵头;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发改、工信等区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应急队伍保障

      救援“国家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包含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基地(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厦门分公司西洋基地)等。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新闻宣传、网信、发改、工信、建设交通、公路、农业、文旅、卫健、市政、公安、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气象、海事、红十字、电力、水务、通信、燃气等部门(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专(兼)职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力量。各镇(街)、村(社区)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一体化推进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等“多员合一”的综合性应急管理网格队伍建设。

      社会应急队伍和志愿服务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包含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履行社会责任、志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等服务的组织。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应急队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部队非战争行动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包含辖区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等。区政府和辖区有关部队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按照联动机制和有关规定,请求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技术支撑力量。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间队伍调用、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吸引、动员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应急救援力量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运输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

      区建设交通局和同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牵头,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5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医疗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相关的医院和专家,统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明确相应的应急反应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设备、药品、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

      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治安保障

      建立警力数据库,明确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同安公安分局牵头,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7群众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保障,统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完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或各镇(街)牵头,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和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经费保障

      应急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相关保障制度,以及在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建立健全灾害和事故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财政局牵头,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公共设施保障

      交通、通信、电力、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政园林局、电力、水务、通信、燃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公共设施保障。

      6.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分析,江河湖海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基础信息服务,建立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同安资源规划局、同安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辖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全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由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必要时也可由相关应急指挥机制或有关部门编制。区级部门应急预案、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应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并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应急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各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理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1)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区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部门和镇(街)应急预案应当经本部门或镇(街)行政会议审议后,以本部门或镇政府(街道)的名义印发。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须经本组织或单位行政会议审议,由本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全区应急预案编修管理等相关工作。

      7.3预案备案

      (1)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4)涉及与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5)镇政府(街道)应急预案报关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镇政府(街道)或上级组织备案,必要时抄送区应急管理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抄送区应急管理等部门。

      7.4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视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构想突发事件场景,从响应条件、响应程序、应急指挥架构、应急队伍调动、装备物资使用、处置程序等方面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注重在演练评估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持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要组织跨单位、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镇(街)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5宣传与培训

      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培训解读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7.6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预案内容有表述为“以上”时均包含本数,表述为“以下”时均不包含本数。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本总体预案规定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职责,在本总体预案规范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2月1日印发的《厦门市同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同政〔2008〕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同安区主要突发事件类型及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同安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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