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1-01-2024-002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4〕5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2-23 15:23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市垂直管理部门(公司),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9月21日印发的《厦门市同安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同政办〔2022〕3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厦门市同安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暴雨和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区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规范我区防汛防台风工作流程,提高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能力,促进高效有序开展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减轻暴雨、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汛期确定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规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 .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 .2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同安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2.1  季节性强。同安年平均降雨量约1530.2毫米,雨量分布为春季(3~4月)降水量占全年14%,雨季(5~6月)降水量占全年31%,台风季(7~9月)降水量占全年39%,秋冬季(10月~次年2月)降水量占全年16%。袭击或影响同安的台风灾害出现在5~11月,频率为5月份2%,6月份9%,7月份27%,8月份32%,9月份21%,10月份8%,11月份1%。

      2.2  发生频率高。1956年至2023年,我区共遭受244个台风影响,平均每年3~4个,其中6个正面登陆,平均10年1个。“非台风”暴雨平均每年20场,其中全区性暴雨3~4场,具有局地性强、历时短,强度大的特点。

      2.3  危害大。台风、暴雨灾害均可能给同安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台风,带来强风暴雨及风暴潮,可能导致低洼地带受淹、地质灾害、危旧房倒塌、大桥封闭、公共交通停运、工地停工、景区(点)关闭、学校停课、停产、休市等,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防汛办)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

      指挥机构如下:

      3.1.1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担任。主持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召开区防指年度防汛防台风工作会议等,研究部署暴雨、台风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3.1.2  第一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

      3.1.3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资源规划分局、区气象局主要领导及区人武部相关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组织落实防汛防台风宣传动员、舆情引导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区防汛办主任,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灾情、险情处置工作;组织落实渔业船舶(含休闲渔业船舶)防台风工作,督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做好乡镇船舶、“三无船舶”防台风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建设与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等防汛防台风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市政园林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全区防涝、排涝工作,负责市政、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排水工程等防汛防台风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资源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协助应急救援等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牵头有关部门组织气象会商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协调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负责同志):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组织驻同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转移和营救危险区域遇险受困人员。

      3.1.4  区防指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分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公路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同翔高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区轨道办、同安交警大队、同安海事处、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分中心、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同安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同安城建公司、同安置业公司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区防指成员。

      3.1.5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行政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并指导各村(居)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3.1.6  各成员单位、各水工程管理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

      3.1.7  每年汛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其成员。

      3.2  指挥机构职责

      3.2.1  区防指职责

      3.2.1.1  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3.2.1.2  制定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区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3.2.1.3  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督促防汛防台风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3.2.1.4  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暴雨、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2.1.5  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3.2.2  区防汛办的职责

      3.2.2.1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并适时对外发布。

      3.2.2.2  组织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形成防汛防台风工作报告,为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下达区防指调度命令。

      3.2.2.3  负责抢险救灾期间全区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

      3.2.2.4  对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相关指令、命令、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3.2.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2.3.1  区人武部:与辖区内驻军部队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向驻军通报汛情、灾情、险情;根据区防指的要求,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边行动边报告),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商请驻军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3.2.3.2  区委宣传部:牵头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动员工作,正确把握全区防汛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负责通过电视、广播、村村响、融媒体等及时向人民群众播报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及各级防御部署;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人民群众发布抢险救灾信息。

      3.2.3.3  区委网信办:牵头做好防汛防台风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重大防汛防台风工作敏感网络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线下处置、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

      3.2.3.4  区发改局: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陆上长输油气管道、粮食储备等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区级财政性投资的防汛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协调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行为。

      3.2.3.5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教育培训学校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危漏校舍的维修、加固;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防台风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在校师生的防汛防台风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组织全区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

      3.2.3.6  区工信局: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根据区政府发布的防台风动员令有序组织企业停工停产休市;牵头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协调成品油零售企业做好市场供应。

      3.2.3.7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应急、农业农村、建设与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向上级争取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3.2.3.8  区建设与交通局:指导做好全区房屋建筑、道路(桥隧)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特别是地下车库防涝和屋顶阳台防风工作;防汛防台风期间,组织全区房屋建筑、道路(桥隧)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建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危房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督促各镇(街)组织辖区内危房住户转移避险,及时掌握房屋受灾情况;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指导、协调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做好道路(桥隧)、下穿通道、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等的防汛防台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管辖交通公路易涝点预判,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第一时间处置,应急期间,抢修交通公路(桥隧)设施水毁工程,保障交通畅通;组织公共交通、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适时组织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隧道等关闭及恢复工作;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抢险队,参与上级部门调度的防汛应急救援任务。

      3.2.3.9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监督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水情、雨情的监测预警,暴雨、台风防御期间,组织、指导水库蓄水、河流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山洪灾害预警,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将山洪灾害预警传递至相关责任人;根据区气象台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农林牧渔业防汛防台风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做好灾后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防台风期间,指导、协调、监督沿海镇(街)做好乡镇船舶、“三无船舶”回港和船舶人员上岸避风工作。

      3.2.3.10  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全区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或督促A级旅游景区关闭和游客疏导工作;负责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维护,提升应急预警能力。

      3.2.3.11  区卫健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灾民医疗救助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高级别应急响应时组织医护人员进驻区防指做好医疗保障;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掌握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并报区防指。

      3.2.3.12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军地协调工作。

      3.2.3.13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区防指信息系统、通信、供电、后勤等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管理和开放工作;组织暴雨和台风灾情统计、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协调调度全区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牵头协调全区防汛抢险救灾装备物资及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指导、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防止因暴雨、台风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防汛防台风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核定和报告灾情、险情。

      3.2.3.14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全区防涝、排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易涝点预判,统筹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组织、指导道路、桥梁、下穿通道 、市政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排水工程、下穿通道、市政园林在建工程等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行道树木的剪枝、支护加固等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排水、防涝、截流、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的应急抢修,保障供水、供气正常,排水通畅;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所管辖的下穿通道、桥梁等关闭及恢复工作。

      3.2.3.15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搭盖等安全隐患巡查、整治工作,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督促户外广告牌、搭盖等设置人做好加固、拆除和排险等防范工作。

      3.2.3.16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后勤保障工作。

      3.2.3.17  公安分局: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防汛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汛情需要,按照区防指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盗窃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汛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区防指,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做好滨海人员撤离和抢险救援,协助宣传、劝导海上作业船只返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协助督促、巡查滨海景区(点)关停、游客劝离、沿海建筑工地停工。

      3.2.3.18  资源规划分局: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防御工作,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有关责任人;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区防指。

      3.2.3.19  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因暴雨、台风等灾害引起的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因灾导致的跨区环境污染问题。

      3.2.3.20  公路分中心:统筹组织、指导公路(桥隧)、下穿通道等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协调做好所管辖公路(桥隧)、下穿通道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易涝点预判,统筹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及时抢修公路(桥隧)、下穿通道等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适时组织下穿通道、隧道等关闭及恢复工作;按照市、区防指的指令负责同安湾、丙洲、中洲等大桥关闭及恢复工作。

      3.2.3.21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的防汛抢险能力建设,组织应急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救援行动,协助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2.3.22  区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区防指、提供给有关成员单位;落实极端暴雨及有关次生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信息联络员等发布气象预报和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警;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3.2.3.23  同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属地,指导、协调工业园区相关企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配合工信部门,指导工业园区管委会原有自建在建项目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3.2.3.24  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同安新城指挥部做好同安新城片区的陆上和海上防汛防台风工作。

      3.2.3.25  同翔高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同翔高新城指挥部做好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3.2.3.26  区轨道办:指导、协调、监督地铁建设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3.2.3.27  同安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交通指挥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汛情需要,及时采取分流绕行、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防汛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3.2.3.28  同安海事处:指导、协调辖区水域海上船舶(涉渔及乡镇船舶除外,下同)、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船舶或其相关方发布台风信息,负责指导、协调海上搜救。

      3.2.3.29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分中心: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落实电力抢修物资队伍和应急电源装备;保障全区防汛防台风重要部门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

      3.2.3.30  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落实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汛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信畅通,协调做好防汛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落实物资和抢修队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通信。

      3.2.3.31  同安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代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景区的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等防汛防台风工作,并根据汛情做好景区人员转移和关停等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改制企业的房产以及外口公寓、金边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并及时向外来租户发布汛情,普及安全度汛常识。

      3.2.3.32  同安城建公司:负责代建的工程项目和管养的公园、道路、绿化、路灯、排涝等市政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建排涝及市政设施抢险应急队伍。

      3.2.3.33  同安置业公司:负责所属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交易场所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并根据汛情做好交易场所人员转移和休市等工作;负责组织代建的工程项目、收储地块等的管理和防汛防台风工作。

      各单位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做好公共交通、旅游客运等减班停运,大桥关闭,工地停工,景区(点)关停等管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措施同步报区防指。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3.3  区防指“1+8+N”工作组

      区防指根据工作需要,成立“1+8+N”工作组,即1个领导小组、8个分工作组、N个临时工作组,组长为区防指指挥长,各牵头部门领导为分组组长。各牵头部门负责各组工作的召集、协调,按各组工作职责全力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服从牵头部门调度,扎实开展工作。每年汛前,区防指及时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和成员,Ⅱ级以上(含)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并报指挥长批准后,各工作组进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3.3.1  综合协调组:牵头部门为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汛办职责,负责上传下达、协调跟踪区防指各项防御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值班值守的综合管理,保障应急指挥系统、视频会议会商系统等的正常运转,做好区防指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会同两办值班室、110、119、120等区级值班值守平台,对涉及防御暴雨、台风工作的重要信息建立共享互通工作机制;拟定区防指工作通告、通知及综合文字材料等;收集汇总全区防御工作信息和抢险救灾动态,做好灾情统计,综合相关情况,编写工作简报;对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相关指令、命令、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全区防暴雨、台风重要部位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控,督促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负责对接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区领导检查督导,做好相关工作;做好会务保障、进驻人员对接安排;协调其他应急工作组的工作等。

      3.3.2  宣传报道和社会动员组:牵头部门为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建立信息发布工作机制,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将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实时信息全方位告知社会大众;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全面做好防御台风、暴雨、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的新闻报道工作;管控有关本区防御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的舆情;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灾后恢复等信息;发出倡议书,动员全区社会各界,关爱家园、人人参与、生产自救;组织志愿者参与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等工作。

      3.3.3  后勤保障组:牵头部门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区防指信息系统运行,区政府大院及区防指电力、人员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防御台风、暴雨、抢险救灾公务用车保障等。

      3.3.4  综合抢险保障组:牵头部门为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资源规划分局、公路分中心、城建公司、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全区道路清障(含农村公路)、内涝强排、地质灾害、交通保障和房屋倒塌等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全区道路清障,防止影响交通出行和安全;负责指导、督导、组织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提前预置抢排水力量,防止道路因积涝阻断;及时掌握车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适时采取关闭措施;做好下穿通道、隧道以及在建工地等重点部位及其他低洼地带的排水防涝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建议报区防指;组织并监督实施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线路减班停运;组织运力做好交通枢纽滞留旅客疏运;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负责研究制定道路、桥隧等交通管控方案,及时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分流绕行、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负责在防台风动员令实施期间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等急特车辆通行;负责指导、督导危旧房屋倒塌抢险救援等工作。

      3.3.5  水电通信和生活物资保障组:牵头部门为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市政园林局、水务集团同安营业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分中心、同安移动公司、同安电信公司、同安联通公司、广电同安分公司、铁塔公司、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做好供水管网、电力设备、通讯设备安全检查;组织供水管网、电力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抢险修复队伍,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通讯畅通;负责饮用水、油、气、米、面、蔬菜、照明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等。

      3.3.6  应急力量和物资机械组:牵头部门为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退役军人局、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城建公司、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统筹全区防御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等物资器材;征集抢险、灾后恢复所需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社会资源;对接中石化、中石油等,确保抢险车辆、装备油料供应;采购急需的抢险救灾、灾后恢复工具;对接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等任务,统一调配抢险物资、器材、装备;协调对接驻军部队、武警,统筹应急管理局应急综合队伍、城市管理局应急队伍、安能集团、民兵预备役、建筑施工队伍、城建应急抢险队伍以及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等。

      3.3.7  医疗救助组:牵头部门为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同安交警大队、第三医院、同安中医院、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包括:组织人员转移安置、避灾安置点管理、应急医疗力量组织及救护、灾民救助;负责灾后消杀防疫等。

      3.3.8  维稳秩序组:牵头部门为公安分局,政法委、各镇(街)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进驻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包括:维护主要交通干道交通秩序,防台抢险及灾后恢复应急车辆优先通行;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发布虚假汛情、灾情、散布谣言等行为。

      区防指在防汛防台风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紧急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相关工作组赴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气象、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海浪、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指。

      (2)气象、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增加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地质和海洋灾害作出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政府和区防指。

      (3)区防指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和有关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台风、风暴潮灾害时,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沿海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所在镇(街)等单位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发生洪水的,每日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时,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所在镇(街)要立即组织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相关情况区农业农村局、有关镇(街)应及时报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

      (2)灾情发生后,有关镇(街)应及时向区防指和区农业农村局、区市政园林局报告受灾情况,区防指应及时组织气象、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有关镇(街)等单位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台风灾害情况。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防御暴雨、台风等灾害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强台、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人,完善内涝、地灾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应急预案;对易涝点、地灾点加大工程措施整治。

      (4)预案准备。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应加强预案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评估、修订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各镇(街)修订完善本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易涝点整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要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情况,全面加强抢险救灾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卫星电话,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健全气象、水利预报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潮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成员单位、各镇(街)要适时组织多层次、分类别演练,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灾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8)汛前检查。区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汛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单位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预报有强降雨,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范工作。

      4.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单位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各镇(街)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区防指指导督促辖区镇(街)、村(社区)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镇(街)、村(社区)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各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区防指指导督促辖区镇(街)、村(社区)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农业农村部门应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农业农村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镇(街)及时组织会商和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区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4  城镇渍涝灾害预警

      (1)城镇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镇内涝时,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市政园林、公安、公路、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市政园林部门及时牵头指导、督导、组织部署防范应对、抢排防涝工作,会同建设与交通、交警、公路、城建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城镇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镇(街)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2.5  地质灾害预警

      (1)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单位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资源规划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及时指导、部署防范工作。

      4.2.6  台风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单位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气象部门应确定台风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灾害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4.3  预防预警支撑

      4.3.1  防汛指挥图

      区防指应组织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时修订区、镇(街)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和避风坞数量、分布等数据,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4.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区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全省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4.3.3  洪水防御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审批,应急抢险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技术审查,报区防指审批。

      4.4  预警响应衔接

      4.4.1  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预警信息和决策支撑。

      4.4.2 区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4.4.3  区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视情“叫应”有关部门、镇(街)、村(社区)等有关负责人。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  按暴雨、台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2  区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领导批准。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或指挥长授权第一副指挥长批准,紧急情况下由区防汛办口头请示区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审核后,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或区防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授权区防汛办常务副主任批准。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根据区气象局发布的暴雨、台风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区气象台发布局部地区短时强降水预报时,不启动全区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区防汛办、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监测预警;各镇(街)和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公安、资源规划、公路、国有资本控股、城建、置业等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当区气象台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或全区暴雨Ⅳ级预警,经会商未达到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条件前,区防汛办以及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城建、气象、各镇(街)等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及时发布工作提醒,随时准备做好进一步防范应对工作。区防汛办领导加强带班,防汛办工作人员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提出暴雨洪水防御工作要求。区气象局加强预测,及时发布暴雨预报、预警;资源规划分局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区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区建设与交通局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防御暴雨洪水相关信息,加大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夜景照明等重点部位巡查排查力度,加强直管公房、保障房巡查,指导各镇(街)加强危房巡查;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督促指导公路分中心、城建公司加大下穿通道、隧道等各类重点部位巡查排查力度,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深基坑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设立警示标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可实行分区域分部门差异化启动应急响应级别,有关镇(街)、部门根据区气象台天气预警报告,分时段分级别自行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同时将响应通知抄送区防指,区防汛办加强点对点指导;区防指督促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城建等相关单位及时在各自领域受暴雨影响区域组织开展各项防御工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各镇(街)应急响应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级别,区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各镇(街)视情自行结束。

      6.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全区暴雨Ⅳ级预警,经区防汛办会商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

      (2)区气象局发布全区暴雨Ⅲ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灾害。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因降雨出现较大险情。

      (4)市防汛办启动全市防御暴雨Ⅳ级应急响应。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区政府: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

      (2)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

      (3)副指挥长: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4)区防汛办:一名领导在岗带班,组织召开会商部署会,安排暴雨防御各项准备工作。

      (5)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镇(街)、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公路分中心、区气象局、同安交警大队、城建公司、各镇(街)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暴雨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召集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加强会商,分析暴雨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工作安排。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督促各镇(街)及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区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发布暴雨和短历时强降雨实况信息,预报强降雨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预报或警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和相关单位。

      (3)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同安交警大队、城建公司加强与区气象局沟通,及时了解暴雨发展趋势,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和应急处置准备。

      (4)资源规划分局密切关注雨情,指导、督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督促各镇(街)、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

      (6)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区建设与交通局、公路分中心、同安交警大队、城建公司、有关镇(街)等单位,加强组织实施城镇防涝安全措施,做好内涝灾害预防工作,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及时调度排涝队伍处置;组织对燃气设施、供水管网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进行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7)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有关镇(街)加强对下穿通道、隧道巡查力度。

      (8)区建设与交通局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镇(街)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及时向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发布暴雨相关信息。

      (9)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加强巡查,确保通信畅通。

      (10)各镇(街)、各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省、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6.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全区暴雨Ⅱ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较大灾害。

      (2)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因降雨出现重大险情。

      (3)市防汛办启动全市防御暴雨Ⅲ级应急响应。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区政府: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

      (2)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2)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以及各镇(街)召开会商部署会,研究防范措施,安排防御工作。

      (3)其他副指挥长:了解暴雨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加强本系统、行业防御工作指挥调度。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区教育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资源规划分局、公路分中心、区气象局、同安交警大队、工业园区管委会、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同翔高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城建公司、各镇(街)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暴雨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汛办召集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气象、城建等部门加强会商,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工作部署。

      (2)区气象局做好暴雨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滚动发布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短历时强降雨信息。

      (3)区农业农村局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督促各镇(街)、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及时作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镇(街);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掌握水库、闸坝、排涝泵站、排水通道等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加强防洪排涝调度,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4)区教育局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范暴雨准备。

      (5)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同安交警大队、城建公司加强道路交通巡查,掌握各主要道路积水情况,及时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6)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了解累计降雨量较大或短时间降雨量较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准备。

      (7)区建设与交通局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等巡查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小区排水设施巡查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组织辖区内危房等巡查检查。

      (8)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区建设与交通局、公路分中心、同安交警大队、有关镇(街)等单位及时掌握全区易涝点及车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时,及时组织采取关闭措施;协调、组织做好燃气设施、供水管网设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抢修工作。

      (9)根据区气象局暴雨预警和易涝点风险提示,有关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启动抢险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全区暴雨Ⅰ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较严重灾害。

      (2)中型水库因降雨出现险情;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城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3)市防指启动全市防御暴雨Ⅱ级应急响应。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区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协助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开展工作。

      (3)区防指“1+8+N”工作组:区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并报指挥长批准后,各工作组进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级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各镇(街)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在岗带班,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召开宣传、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公路、气象、城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特点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提出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2)必要时,区防汛办和有关单位会商,并报指挥长批准后,区政府办、人武部、宣传、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机关事务、公安、资源规划、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各派一名领导进驻区防指,参与区防指和相关工作组工作。

      (3)区气象局加强暴雨预警预报工作,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4)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建设与交通、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城建等部门提前将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

      (5)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区防指研究部署低洼易涝、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点、在建工程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各镇(街)和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国有资本控股、城建、置业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防指。

      (6)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城建公司、公安分局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加强路面巡逻,当路面积水影响车辆通行时,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车辆、人员的疏导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加密水利工程巡查,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科学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当所管辖水库发生较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区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必要时,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水库水位、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镇(街)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转移争取时间。

      (8)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城建公司加强排水系统、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9)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分中心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查和加固,对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的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保障分队和各抢修队伍加强值班,及时开展抢险抢修和电网恢复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10)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在各自平面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对暴雨洪水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报道

      (11)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6.4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全区暴雨Ⅰ级预警,经会商认为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严重灾害。

      (2)中型水库因降雨发生垮坝;或城区发生严重内涝。

      (3)市防指启动全市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指挥与协调:

      (1)指挥长: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必要时,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驻指挥。

      (2)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3)区防指“1+8+N”工作组:区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并报指挥长批准后,各工作组进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加强密切配合和协同联动。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安排一名党政主要领导值守指挥。各级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灾情、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组织召开政府办、防汛、宣传、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公路、气象、城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全区各类抢险队伍保持临战状态;区人武部商请驻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全区各类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

      (2)区气象局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滚动发布暴雨警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3)根据降雨影响程度和区防指转移指令,各镇(街)和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国有资本控股、城建、置业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低洼易涝、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点、在建工程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并妥善安置,加强管理防止回流,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区防指。

      (4)根据雨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实施公共交通减班停运;区防指组织会商提出全区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要求,由区教育局下达停课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情况严重时,由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除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单位外,停止上班,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出现险情、灾情时,区防指或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区人武部商请驻军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各级防御部署和防御动态等。必要时,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协调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7)暴雨洪水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全区防暴雨洪水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做好防暴雨洪水各项工作。情况严重时,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通知全区相关部门、单位取消休假,投入到防御暴雨洪水及救灾工作中。

      6.5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

      6.6  应急响应结束

      区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解除的报告。

      6.6.1  区防指发出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区委办、区政府办。

      6.6.2  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暴雨洪水工作和受灾情况上报区防汛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上级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6.6.3  当应急期间有发生较强降雨时,应急结束后,相关镇(街)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继续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挡墙(护坡)、危房等易出险部位的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6.4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6.5  必要时,区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收集汇总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6.6.6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6.6.7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我国附近洋面有热带气旋或台风生成,且全市暂未启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和各成员单位通报预报信息,做好发布台风预警准备。区防汛办及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城建等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发展趋势,随时准备做好进一步防范应对工作。

      台风应急响应期间,防御暴雨洪水的措施参照本预案第6条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执行,防御暴雨应急响应等级更高时,同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根据台风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区防指指令调整相关管制措施。

      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全区统一启动、调整和结束。

      7.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全区同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1)区政府: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

      (2)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

      (3)副指挥长: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4)区防汛办:一名领导在岗带班,组织召开会商部署会,安排台风防御各项准备工作。

      (5)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资源规划分局、公路分中心、区气象局、同安交警大队、同安海事处、城建、各镇(街)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台风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落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汛办召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政园林局、资源规划分局、气象局、城建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程度,作出防台风工作安排。必要时,区防指召开防台风工作会商部署视频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3)区气象局组织做好台风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组织下发有针对性地指导预报产品;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4)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西柯街道、美林街道、洪塘镇负责向海上船只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其做好防台风安全工作。

      (5)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同安交警大队、城建公司做好交通易涝点预判,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资源规划分局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防御准备。

      (7)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避灾点检查,组织预备临时避难场所,及时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告知公众。

      (8)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指导、督导、组织各镇(街)、区建设与交通局、公路分中心、同安交警大队、城建等,加强组织实施城镇防涝安全措施,做好内涝灾害预防工作。督促、指导台风前树木修剪、加固,组织对有关燃气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下水道、闸门等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突出市政设施动态巡查,防范发生大面积积水积涝。

      (9)区城市管理局将台风信息转发广告设置人,指导、督促开展巡查并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0)区建设与交通局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辖区内危房住户排查和组织房屋应急抢险队伍检查抢险器材;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做好房屋应急防御准备。

      (11)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准备工作,指导督促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度汛安全防护措施;组织指导做好成熟农作物、水果等农产品的报收,种植大棚和畜禽养殖场等农业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12)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加强巡查,确保通信畅通。

      (13)各镇(街)、各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省、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7.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全区同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1)区政府:一名区领导在岗带班。

      (2)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3)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以及各镇(街)会商,研究防范措施,安排防御工作。督促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落实区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4)其他副指挥长:了解台风发展态势,掌握有关防御工作情况;加强本系统、行业防御工作指挥调度。

      (5)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区教育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资源规划分局、公路分中心、区气象局、同安交警大队、同安海事处、城建公司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镇(街)一名分管领导在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值班安排。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台风工作安排,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组织召开区政府办、防汛、宣传、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公路、气象、城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程度,重点研究部署海上防风和临海防御工作,提出防台风工作要求。

      (2)区防汛办视情通知区委宣传部安排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加强防台风宣传工作对接,及时协调各大媒体发布台风防御工作动态;视情通知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城建等部门安排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强化台风防御重点部门工作协调联络,做好各相关行业灾情、险情信息收集、报送。

      (3)根据省、市防指要求或相关规定,区防指下发通知要求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沙船、无动力船舶、施工船只等进入锚地避风,必要时,船上人员撤离上岸;区农业农村局、西柯街道、美林街道、洪塘镇、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和海上施工作业的主管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好海上船只和人员的防风避风工作,滚动上报回港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4)区教育局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校舍安全隐患。

      (5)公安分局、同安交警大队做好灾害天气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和组织工作;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民。

      (6)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镇(街)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和避险转移工作。

      (7)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开展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停止海上及滨海施工工地施工作业;指导各镇(街)落实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的巡查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提醒、告知业主检查阳台栏杆、转移花架花盆等易坠物,做好防范;指导各镇(街)开展辖区内老旧危房巡查、做好辖区内房屋应急抢险准备;各镇(街)适时组织辖区内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并报区防指。

      (8)区农业农村局督促各镇(街)、各相关单位加强水库、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等巡查,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及时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做好水利工程调度。

      (9)区应急管理局通知全区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并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10)区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与交通局、同安交警大队、公路分中心、城建公司、有关镇(街)等单位及时掌握全区易涝点及车行地下通道积水程度,当下穿通道、隧道积水深度达到30厘米时,及时组织采取关闭措施。区市政园林局指导、督促燃气、供水企业等做好防灾预防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抢修受损设施。

      (11)区城市管理局及时部署户外广告设施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2)区文旅局督导、指导文旅企事业单位排查风险隐患点、做好游客疏导。

      (13)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御工作,宣传防灾避险常识、字幕滚动区防指通知等。

      (1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排查风险隐患点,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7.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全区同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1)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

      (2)区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协助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开展工作。

      (3)区防指“1+8+N”工作组:区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并报指挥长批准后,各工作组进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各级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各镇(街)安排防指指挥长值守指挥,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1)区防指组织召开政府办、人武部、宣传、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公路、气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城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工地停工、码头停止作业、景区(点)关闭、学校停课等临海、陆地防御台风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必要时,区防汛办与相关单位会商并经指挥长批准,政府办、人武部、宣传、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公路、气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城建等部门派相关领导进驻区防指,参与区防指和相关工作组工作。

      (3)区气象局每隔2小时要做出台风预测预报,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4)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区人武部商请驻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必要时,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资源规划、公路、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城建等部门提前将各类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全面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准备,补充油料、检查调试应急通信、应急电源等保障设备。

      (5)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开发片区、各类学校等)做好防台风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加强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的检查与督导,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当所管辖水库发生较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区防指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水库,督促指导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做好水库水位、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镇(街)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转移争取时间。

      (7)公安分局、同安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检查,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及时设置隐患警示标志;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抗台抢险车辆在作业过程中能够快速调度、高效动作。

      (8)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镇(街)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发生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区防指。

      (9)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全体人员从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撤离到安全住所,危险状态解除前不得返回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指导各镇(街)适时组织辖区内危房住户转移工作,指导各镇(街)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

      (10)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台风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11)区市政园林局加强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排水通道、排涝泵站、下穿通道、隧道、低洼路面的巡查与监测,落实专人值守,防止发生严重城镇内涝造成交通阻断等灾情;指导、督促燃气、供水企业等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巡查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12)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分中心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查和加固,对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防护;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监控,及时断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源;各保障分队和各抢修队伍加强值班,及时开展抢险抢修和电网恢复工作。

      (13)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常识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报道防台抗台工作动态。

      (14)出现险情、灾情时,区防指或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区人武部商请驻军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5)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协调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16)必要时,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领导深入镇(街)、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17)台风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全区防台风相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必要时,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发出应急单位取消休假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坚守岗位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7.4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根据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全区同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7.4.1  强台风影响

      指挥与协调:

      (1)指挥长: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和防御调度。必要时,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驻指挥。

      (2)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指挥长:到区防指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3)区防指“1+8+N”工作组:区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并报指挥长批准后,各工作组进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加强密切配合和协同联动。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安排一名党政主要领导值守指挥。各级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灾情、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安排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工作部署,落实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召开政府办、人武部、宣传、教育、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公安、资源规划、公路、消防救援、气象、交警、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城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区防指进一步强调部署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区防指召开全区防台风紧急会议,区主要领导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4)区防汛办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区领导分赴基层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区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动员全区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继续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常识等,报道防台抗台工作动态。政府门户网站要重点报道防台抗台工作动态。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全区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并及时将发送情况报区防指。

      (6)区气象台每隔1小时做出台风预测预报,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7)各镇(街)、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出现险情、灾情时,有关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军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险情处置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7.4.2  超强台风影响

      指挥与协调:

      (1)区防指提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召开全区防台风紧急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部署防御工作,指导全区抢险救灾,必要时,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区人民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2)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应急、气象部门副指挥长:在区防指协助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做好超强台风防御工作。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视情研究发布大范围人员转移避险指令。

      (3)区防指“1+8+N”工作组:各工作组进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加强密切配合和协同联动。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安排一名党政主要领导值守指挥;各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应急值守,主要领导在岗指挥。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更新防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

      响应行动:

      在强台风防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提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专家以及各镇(街)参加的会商部署会,研究部署防御工作。

      (2)区防指发出防御超强台风的通知,研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提请区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号召全社会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3)区气象局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区农业农村局及时作出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防汛办。

      (4)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区领导分赴基层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区防指向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发出人员转移命令,属地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区防指视情命令一线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撤离避风。

      (6)区退役军人局、人武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等支援地方抗灾救灾,协调做好支援部队后勤保障工作。

      (7)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全区各类救援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命救助任务,并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7.5  重点领域安全措施

      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同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气象等单位会商研判,根据气象条件和各自预案,及时下达有关企业工厂、教育机构、水陆交通、船舶避风坞、工程工地、景区景点、餐饮场所管制措施指令并报备区防指后组织实施。

      7.5.1  海上船舶

      根据台风路径预测,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可能受到12级风圈影响的港口水域,所有船舶原则上应提前疏散至远离台风严重影响的港口或安全水域避风,在受台风12级风圈影响前24小时疏散完毕。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疏散的船舶,如客渡船、休闲船、无动力船、长期停航船、扣押船、修造船、施工作业船、港作船和1000总吨以下的小型运输船舶等应严格落实相关船舶防范措施和人员撤离要求,在受台风12级风圈影响前24小时做好台风一切准备,人员应撤尽撤。

      (1)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区农业农村局、西柯街道、美林街道、洪塘镇、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和海上施工作业的主管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沙船、无动力船舶、施工船只等进入锚地避风,做好海上船只和人员的防风避风工作,滚动上报回港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2)预计辖区未来48小时内可能受到台风12级风圈影响的,应落实以下防范措施:涉水工程项目全部停止施工,施工作业船停止作业,离港或进入避风坞、避风港汊避风,采取加固措施,做好人员撤离准备。长期停航船、扣押船有自航能力的,提前离港或进入避风坞、避风港汊避风。修造船舶有自航能力的,提前离港或进入避风坞避风。1000总吨以上商船尽快安排装卸作业,做好离港避风准备。

      (3)预计辖区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12级风圈影响的,应落实以下防范措施:原则上运输船舶应全部离港避风,1000总吨以上船舶应驶离台风10级风圈,前往安全水域避风。确需在港内避风的1000总吨以下小型运输船舶(拖轮除外),进入避风坞或选择合适水域采取加固锚链、冲滩、坐浅等措施,并关闭管路油阀后,人员全部撤离上岸。确需在港内避风且无法进入避风坞或避风港汊的施工作业船,应选择合适水域采取加固锚链、冲滩、坐浅等措施,并关闭管路油阀后,人员全部撤离上岸(船舶证书有明确载明抗风等级的特种施工作业船,可依据其抗风等级要求,由船长作出专业判断,除必要的应急值守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

      (4)在12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区农业农村局、西柯街道、美林街道、洪塘镇、同安新城同安分指挥部办公室和海上施工作业的主管单位组织渔船、沙船、无动力船舶、施工船只等人员全部撤离上岸,防止人员返流。

      7.5.2  陆上交通

      (1)当实测风力达到9级时,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行业预案,组织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高山公交减班或停运。

      (2)当实测风力达到10级时,区建设与交通局按预案组织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高山公交停运,指导做好关闭同安、丙洲、中洲等大桥。

      7.5.3  人员集中区域

      (1)当实测风力达到8级时,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国有资本控股、城建公司、置业公司等单位组织全区在建工程工地停工;区文旅局、西柯街道、美林街道、洪塘镇关闭沿海旅游景区(点)。

      (2)当实测风力达到9级时,区文旅局、各镇(街)关闭所有旅游景区(点)、海滨浴场;各镇(街)组织督促临海餐饮停止营业。

      (3)当预报未来24小时平均风力将达到9级以上,且台风可能正面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区教育局深入全区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工作,根据区防指会商指令下达全区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通知并有序组织实施。

      (4)台风严重影响时,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7.5.4  各镇(街)和相关单位要及时部署防台风措施,滚动上报指令下达及落实情况。宣传部门及时组织指导媒体对外发布相关指令、措施。

      7.6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市防指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通知,全区同步结束应急响应。

      (1)区防指发出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根据区气象局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2)当应急期间有发生较强降雨时,应急结束后,相关镇(街)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继续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挡墙(护坡)、危房等易出险部位的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3)各主管部门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复课、复市等。

      (4)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迅速统计灾情,上报区防指。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上级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5)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必要时,区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收集汇总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8)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8  信息发布

      8.1  区委宣传部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的播报,应急响应和灾后抢险期间连续滚动播报。

      8.2  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村村响、LED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台风暴雨预警信息、汛情和防御要求等传达通报到基层。

      8.3  针对可能出现学校停课、景区(点)关闭、大桥交通管制、公共交通、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等情况,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出预判,组织实施好各项管控管制防御措施并及时报区防指备案,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提前通过各种途径提醒广大市民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8.4  应急响应期间,区委宣传部安排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加强防台风宣传工作对接,及时协调各大媒体发布台风防御工作动态。建设与交通、市政园林、公安、公路、交警、城建等部门应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8.5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接报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方式向区委值班室、政府办值班室、区防汛办报告,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向区委值班室、政府办值班室、区防汛办书面报送初步情况,3小时内书面报送详细情况,有最新情况及时续报,事态得到有效控制之前至少每天上午7点、晚上10点各报一次最新情况。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及时补充续报,确保报送信息速度快、内容准确、情况明晰。

      8.6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区防指及时转发市政府、区政府发布的防台风动员令和市防指大桥关闭等重大管制措施。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区防指核定后统一发布。各镇(街)、各成员单位防御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按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行每日一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行每日两报,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按要求报送,若无情况,须落实零报告制度。

      9  抢险救灾

      当发生险情、灾情,有关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区防指提供帮助。

      参与抢险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事发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加强人员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10  保障措施

      10.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0.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10.1.2  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0.1.3  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的情况下,利用卫星、移动基站等通信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10.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注意防范,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10.1.5  相关部门做好区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和洪水预警、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控等系统正常运行。

      10.2  应急队伍保障

      驻军、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区防指下达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建设与交通、市政园林、应急、资源规划、公路、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落实抢险队伍社会资源。

      10.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是要保障全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正常供电。

      10.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10.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0.6  物资保障

      区、镇(街)、村(居)以及工信、建设与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资源规划、公路、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应建立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并负责落实重要民生物资以及抢险物资设备装备等社会应急资源。

      10.7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应急项目建设等。

      11  附则

      1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1.1.1  宣传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增强防汛防台风意识,提升应急技能。

      11.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镇(街)负责管辖范围内有关防汛的管理、技术和抢险队伍负责人等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11.1.3  演练

      (1)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2)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抗洪抢险演练。

      (3)每2~3年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专业抢险救灾演练。

      11.1.4  复盘评估

      每年、每次受暴雨、台风严重影响过后,对暴雨、台风防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复盘评估,对重特大灾害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汛防台风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不断提升城市的暴雨、台风防御能力。必要时,区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印发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11.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4  名词术语定义

      11.4.1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11.4.2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11.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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