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1-01-2024-003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4〕9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4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3-05 15:11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1月印发的《厦门市同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厦同政办〔2015〕9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厦门市同安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震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及《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同安区范围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防范应对各项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各自辖区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影响范围,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属地为主、综合协调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指挥处置各自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上级驻辖区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等均应服从所在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合力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应急力量体系,共同开展我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共享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资源,形成应对地震灾害的坚强保障能力。

      2.组织指挥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级抗震救灾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常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1名副职领导、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1名副职领导共同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区委网信办、区委台港澳办、区外办、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统计局、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同安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公路分中心、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执勤二大队、人武部军事科、团区委、红十字会、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厦门广电网络集团同安分公司、安能集团(厦门分公司)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基地等单位和镇(街)1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当发生较为严重地震灾害或必要时,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

      2.1.1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区委、区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等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3)组织有关镇(街)和部门查清受灾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4)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

      (5)派出工作组,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抗震救灾。

      (6)必要时,提出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建议,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或对生产、贸易、教学等社会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的建议。

      (7)对来区支援的有关救援力量统筹安排任务并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8)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9)承担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1.2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抗震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抗震办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有关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汇集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协调指导有关镇(街)和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与评估;

      (7)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1.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情管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区应急部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文明办:适时发布志愿服务联系电话,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涉及我区突发地震灾害网上舆情的全网监测和调控管控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网上舆情事件。

      区委台港澳办:协助做好台港澳人员的救助工作,做好台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外办:协助做好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和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同做好外国媒体来厦采访事宜。

      区发改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程序做好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按照省、市政府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学校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负责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建设等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技;负责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防震减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组织开展跨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稳定市场;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负责督促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外部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司法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地震灾害防治与应急救灾资金保障,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区应急部门做好中央、省级、市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后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参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收集灾区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农村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牵头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组织运力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建筑物损坏程度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制定工程抢险方案,指导、协调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后水情、汛情监测,及时处置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抢修;做好灾区救灾及安置人员的紧急用水工作;承担因灾引起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防震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地震灾害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森林生态修复;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各项地震灾害防治措施;组织、指导受灾旅游A级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自救互救和隐患排查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的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助做好统筹、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工作。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号召全区退役军人做好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抗震办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等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地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组织指导相关镇(街)和部门开展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救灾款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参与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措施建议;承担地震灾情发布、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担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有关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各镇(街)、各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灾情统计制度,做好灾情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

      区城市管理局:参与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安全警示牌的搭建工作,加强户外广告牌的巡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人做好户外广告牌加固、恢复工作。

      同安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受灾害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优先通行;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担负灾后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巡逻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同安市场监管局:支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

      同安资源规划局分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地震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出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同安生态环境局: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参与处置地震引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同安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等信息。

      同安海事处:负责地震应急期间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应急避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同安公路分中心:统筹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国道、省道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联络和协调驻区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武警执勤二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团区委:面向青少年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地震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治工作。

      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厦门广电网络集团同安分公司: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恢复因震受损广播系统设施,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安能集团(厦门分公司)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基地: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江河堤坝、水库、水电站、变电站、输电线路洪涝及地震灾害的抢险工作;协助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秩序稳控组、受援及外事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恢复重建组。区抗震办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等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区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和重要文件起草、审核,统一信息汇总与报送,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统筹协调、调度联系各组工作,做好与受灾镇(街)工作衔接。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人武部军事科、武警执勤二大队、公安分局、建设与交通局、资源规划局分局、市政园林局、退役军人局、团区委、红十字会、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安能集团(厦门分公司)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基地、驻区部队和各镇(街)等参加。

      主要职责:沟通、协调、发动各类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打通灾区道路,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快速到达救援现场;转移重要资料物资;清理受灾现场,对危险建(构)筑物、山体、道路、工程等实施排险。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委文明办、区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人武部军事科、武警执勤二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后送工作;组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开展疫病防控,指导灾区做好震后遇难人员遗体消杀、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工作,按照自然灾害后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区工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分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公路分中心、人武部军事科、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厦门广电网络集团同安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BRT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监测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执勤二大队、安能集团(厦门分公司)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基地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监测到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属地组织群众疏散;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存储使用核材料的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6)生活物资组:由区发改局、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组织生产、调运救灾用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救灾物资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秩序稳控组:由同安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司法局、建设与交通局、卫健局、财政局、人武部军事科、武警执勤二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8)受援及外事组:由区应急局、区委台港澳办、区外办牵头,同安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

      (9)宣传与舆情处置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委台港澳办、区外办、应急局、文旅局、团区委、厦门广电网络集团同安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

      (10)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团区委、红十字会、人武部军事科、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厦门广电网络集团同安分公司和受灾镇(街)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贸商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科学制订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2.3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现场,加强对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导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3.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

      依据我国相关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表1)。

      表1: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 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级以上—6.5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区行政区域、紧邻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行政区域、紧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行政区域、紧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区行政区域、紧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包括临震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海域地震事件、毗邻地震事件和地震谣传事件。

      3.2.1临震事件

      临震事件,是指国家、省、市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的事件。

      3.2.2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发生小于4.0级的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区,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3.2.3海域地震事件

      海域地震事件,是指本区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3.2.4毗邻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是指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区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事件。

      3.2.5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我区社会中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4.监测预报、预警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应及时对接市地震局收集和管理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

      4.2地震预警

      进一步强化我区地震预警系统部署,加强地震预警终端管理,确保地震预警系统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区抗震办要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响应预案,充分发挥地震预警系统作用。

      当本行政区域及紧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抗震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4.3震情报告

      当本行政区域及紧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抗震办根据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快速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抗震办报送震情。

      4.4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影响破坏范围、人员伤亡、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区抗震办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视情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各镇(街)应迅速调查了解本区域灾情,向区政府和区抗震办报告。

      (3)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局、市政园林局、工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区抗震办。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所在地镇(街)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区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4.5震情灾情发布

      区政府或区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实行分级管理。

      5.1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灾害应急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人员死亡含失踪3-9人,造成较重经济损失,震级4.5级-5.0级)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震级4.0级-4.5级)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人员死亡含失踪3-9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震级4.5级-5.0级)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震级4.0级-4.5级)

      Ⅳ级响应

      5.2 响应级别研判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办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办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区抗震办接报震情和灾情后,组织进行研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经区指挥部或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区抗震办将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区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分级响应管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接报一般地震灾害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区抗震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受灾镇(街)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镇(街)进行支援,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办负责督促、检查受灾镇(街)的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向各镇(街)了解、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2)根据受灾情况或镇(街)请求,向灾区派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办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受灾镇(街)应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镇(街)应持续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视情成立本级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接报较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受灾镇(街)负责组织先期处置,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启动应急机制。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人进驻区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震情灾情情况,决定启动相关工作组。

      (2)统计受灾情况。通知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街)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评估和统计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应急、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部,加强灾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开展医学救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受灾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野外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的医疗资源调度与支援,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辖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加强卫生防疫。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监测与报告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动物尸体、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受灾镇(街)迅速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7)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8)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9)防御次生灾害。资源规划部门要组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应急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涉核装置设施,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10)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调派力量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对进入灾区车辆、人员的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11)开展社会动员。区委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未受灾或灾情较轻的镇(街),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2)统筹国内外支援。统筹协调安排国内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做好境内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3)请求上级支援。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受灾镇(街)应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受灾镇(街)应持续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视情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接报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派出的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搭建设置户外安置点,安置居住房屋受损严重的受灾人员。

      (2)严格控制进入辖区车辆和人员,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3)设立外地人员进入辖区协调中心,统筹协调救援队伍和救援任务,开展外地进入辖区媒体报备引导,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4)需要上级指挥部协调支持的事项,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5.3.4 Ⅰ级应急响应

      接报特别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后,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派出的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在Ⅱ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

      (2)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器材,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开展受援及外事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及时做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4灾害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宣传与舆情应对

      宣传与舆情处置组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6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在上级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区应急、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7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恢复,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按规定程序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6.1.1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政府决策部署,区政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区发改、工信、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生态环境、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1.2较大级别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工信、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生态环境、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1.3一般级别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受灾镇(街)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镇(街)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驻区部队应加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卫生应急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应进一步加强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地震应急抢险救灾能力培训。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协调动员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等部门应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区指挥部、应急等部门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专业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区指挥部、应急等部门要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并通过政府采购、协议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灾情发生后能够迅速提供应急救援救助保障。

      防震减灾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相关保障制度,以及在受灾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指挥部、应急、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信等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地震应急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能够快速启动卫星通信、无线传输接入等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旅等部门要加强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升级改造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网络,布置应急广播终端,实现与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有效对接,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综合覆盖的全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改等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供电公司等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提升电力设施抗震设防能力,有效保障地震救援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科技、广播电视、应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实践内容,教育、应急等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

      区应急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指挥部要组织制定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活动。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安全保障

      在抗震救灾中,各级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高速铁路、地铁、BRT、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响应

      8.1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当台湾地区或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的强烈地震时,区抗震办应迅速报区委区政府并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8.2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抗震办会同宣传等部门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信息,稳定社会秩序;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2)区抗震办指导协助各镇(街)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派遣区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救援。

      (3)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网站、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5)台港澳等部门协助做好台胞返台等工作;如我区居民在台发生伤亡等,应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善后处置、安置撤离等工作。

      (6)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核实受灾或次生灾害等情况。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我区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9.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海域地震应急、毗邻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区抗震办应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区政府启动预案后,区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临震应急

      当上级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区指挥部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1临震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抗震办加强震情跟踪,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部门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区发改、建设交通、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指导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区抗震办会同工信等部门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加强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区抗震办会同电力等部门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加强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应急、卫健、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消防、武警的抢险救援单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发改、工信、财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宣传、网信、公安、文旅、应急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研判,维护社会稳定;

      (8)区抗震办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9.1.2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区指挥部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上级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9.2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区,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镇(街)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区抗震办立即组织加强震情跟踪,收集震情与舆情,向上级地震部门了解获取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3)区抗震办会同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工作。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区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应急响应终止。

      9.3海域地震应急

      海域地震指辖区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区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抗震办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办上报海域地震情况;

      (2)在上级发布Ⅰ级、Ⅱ级和Ⅲ级海啸警报后,区抗震办根据警报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生态环境、海事、公安等部门对海域地震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等突发事件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区抗震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沿海镇(街)迅速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应急响应终止。

      9.4毗邻地震应急

      毗邻地震指发生在我区周边地区并波及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受毗邻地震影响的镇(街)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依据灾情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区指挥部组织对受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当毗邻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应急响应终止。

      9.5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抗震办会同宣传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2)区抗震办协助市地震部门迅速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3)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

      有关单位和镇(街)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办。

      10.附则

      10.1责任与奖励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

      区抗震办会同应急等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办备案。

      各镇(街)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办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抗震办。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区抗震办牵头组织开展,报区政府审定。

      10.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办解释。

      10.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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