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1-01-2024-004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4〕16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1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1:27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2日印发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同政办〔2018〕3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同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区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依靠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备案,并通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3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发生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可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区卫健局、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建设与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外办、区委台港澳办、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红十字会、集同海关、气象局、人武部、各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上述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建立联动和联络员制度。

      3.1.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发生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成立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时,由区政府指定日常办事机构地址。区卫健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镇(街)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接收命令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3 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启动《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若干基本应急组,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区专家委员会

      由区卫健局牵头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1.5 各镇(街)

      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镇(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镇(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

      3.2 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包括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等,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

      3.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3.3.3  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主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废弃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区卫健局负责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集同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政府、区卫健局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集同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政府和上级对口职能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照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上报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卫健局应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

      对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4.3 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4.3.1  预警的级别、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区卫健局根据具体情况拟订预警级别标准,并可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4.3.2  预警的方式、方法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主要针对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

      内部预警可以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发布。

      4.3.3  预警的发布程序

      4.3.3.1评估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和集同海关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参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的预警意见,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3.3.2报告

      区卫健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政府和市卫健委。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4.3.3.3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区卫健局予以发布,新闻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4.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区卫健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要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1.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及区卫健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1.2  适度响应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幼托机构、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1.3  渐进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4  区域响应 

      我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我市其他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事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必要时在市卫健委的指导下向本市有关区通报,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区政府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进行处置的。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健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超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并有向周边地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市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5.3.1  区政府、各镇(街)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⑷强制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⑸开展群防群治:各镇(街)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3.2  区卫健局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⑵进行事前评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⑷督导检查:区卫健局组织对全区范围内各镇(街)及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⑸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区卫健局在区政府及市卫健委授权下,及时向社会发布。

      ⑹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⑺进行事后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  有关部门

      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⑴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⑵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⑶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卫健局提出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和要求,区委宣传部统筹把关,并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4  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3.5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调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按照检测能力分送区、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3.6  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⑴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⑶协助区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7  集同海关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配合区卫健局做好口岸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⑵及时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5.3.8  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急响应

      其他职能部门接到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按照本应急预案以及各自职责,做好启动较大(Ⅲ级)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5.3.9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我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10 现场处置责任人

      发生Ⅳ级以上响应事件,区卫健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5.4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区政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决定是否提高响应级别。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  终止程序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区卫健局可以根据情况提出请求,市卫健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置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2  保持

      区政府以及区卫健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政府和区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通报表扬;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区政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各镇(街)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各镇(街)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区政府、各镇(街)和区卫健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健局、工信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健局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本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议和储备计划,区工信局负责组织落实,区财政局负责储备经费保障。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区工信局、卫健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储单位根据物资效期,确定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和轮换办法,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工信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区政府、各镇(街)、区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区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相关经费;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按部门职责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编报相关经费预算。

      区政府、各镇(街)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2.1  组建原则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7.2.2  区级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集同海关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7.2.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健局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2.4  演练

      区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3 技术储备

      7.3.1 信息系统

      区卫健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 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健局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统筹安排。区建设与交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5 科研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卫健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 培训

      区卫健局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

      区卫健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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