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1-01-2024-006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4〕2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1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5月印发的《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同政办〔2017〕7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原则以及《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同安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地质、洪涝、风暴潮、冰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救灾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4)坚持协同联动。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厦门市同安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兼任。
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台办,区人武部、港澳办、外办,区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统计局,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同安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公路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厦门支队执勤二大队、海事处、气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镇(街)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指导协调辖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和镇(街)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四)承办区减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减灾委专家组
依托市减灾委专家库和区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4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新闻信息发布;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委统战部:负责海外侨胞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委台办:协助做好台胞的救助工作,做好台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协调组织驻区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港澳办:助做好港澳同胞的救助工作,负责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外办: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同做好外国媒体来我区采访事宜。
区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程序做好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应急条件下负责征用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协助发放灾情警报。
区教育局:指导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校园避灾点建设管理并及时向受灾群众开放;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企业紧急生产供应救灾生活物资;指导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负责组织区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政策、规划、预案等的制定完善,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法规政策支持保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区住建和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房屋和建筑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组织对被毁坏的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调市级部门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开展市政工程及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二次供水、瓶装燃气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等。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渔船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指导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测报工作;指导开展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造林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
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办日常工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协调指导地震预警终端等监测预警设备建设与管理,组织震情排查与报送、灾害损失预评估等工作,推动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程,完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平时管理与应急启用。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团区委:协调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区科协:负责指导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慈善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同安公安分局:指导维护灾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同安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害期间市场秩序综合监管,指导支持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等工作。
资源规划同安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同安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同安公路分中心:组织对被毁坏的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抢修。
同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执勤二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同安海事处:负责同安环东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同安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同安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等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救灾气象保障服务等防御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同安客服分中心:组织灾损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组织供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每年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镇(街)要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保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投入。
3.1.2 区应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3.1.3 区应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明确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灾情需要提出救灾物资需求计划和动用建议,及时组织区级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和监督使用。
3.2.3 区应急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储备规划、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4 区应急部门会同发改、交通等部门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0小时内运抵灾区。
3.2.5 镇(街)、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区减灾办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2 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各类灾害预警预报能力。
3.3.3 区工信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全区公用通信网络建设,并不断提升通信基础设施抗灾设防能力,强化极端条件下通信保障。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区政府加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等装备保障。
3.4.2 区减灾办要根据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好救灾装备和设备统筹等应急准备工作。
3.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3.5 队伍准备
3.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5.2 加强救灾应急力量建设。镇(街)、村(社区)要完善本级救灾组织架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全区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 技术准备
3.7.1 依托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源,充分利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2 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为契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4 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震情监测信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洪水预警报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区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要迅速了解查明灾情信息,并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和区应急局(减灾办),重要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一般灾害报告时限要求: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5分钟内上报镇(街),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汇总核实有关情况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向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较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区应急局(减灾办)除按要求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减灾办)外,还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等渠道上报省应急厅、应急部。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严重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及有关单位每日8时30分前汇总本辖区或本行业灾情向区应急局(减灾办)报告。区应急局(减灾办)每日9时前汇总全区灾情向市减灾办报告。重特大灾情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实灾情并向区应急局(减灾办)报告,区应急局(减灾办)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减灾办)报告,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4.2.5 对于严重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办)组织应急、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市政园林、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必要时开展抽样或现场核查,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区减灾办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救助,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灾区基本稳定。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低至高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灾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镇(街)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间(含)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主任以及区委区政府、市减灾办。
5.1.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办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办部门报告灾情;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灾区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7)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或可能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以及区委区政府、市减灾办。
5.2.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人武部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民兵应急队等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灾区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或可能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
5.3.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上级财政、减灾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人武部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民兵等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灾区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资源规划局分局协助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9)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或可能死亡1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减灾部门。
5.4.3 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上级财政、减灾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或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同安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区人员紧急转移。
(6)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组织协调重点保供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稳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区住建和交通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指导协调二次供水、供气管道的抢修工作。
(9)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
(10)区卫健局组织灾区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灾区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12)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受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13)同安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14)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1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减灾部门。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及时、准确稳妥”的原则。
5.6.2 重大灾情由区减灾办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等灾害由对应专项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民兵内容的,送区人武部审核后发布。
5.6.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6.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有关镇(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区财政、应急部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办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区减灾部门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各镇(街)于每年10月10日将本辖区需救助情况上报区减灾部门。区减灾部门在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全区需救助数据,并上报市减灾部门。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区级冬春救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减灾部门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区应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区政府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区应急部门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救助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镇(街),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镇(街)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多种方式开展灾后重建。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减灾部门应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级政府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区应急局同有关部门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农房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7.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灾合作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减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各镇(街)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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