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0-11-01-2025-003
    • 备注/文号:厦同政办〔2025〕18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09-30 10:33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10月印发的《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同政办〔2024〕2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要求,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同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同安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地质、洪涝、风暴潮、冰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进一步规范灾前准备、灾中应对、灾后恢复等全周期救灾救助工作,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和制度;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镇(街)和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台办,区人武部、区港澳办、区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同安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同安资源规划分局、同安生态环境局、公路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武警厦门支队执勤二大队、同安海事处,同安供电分部、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厦门基地(安能集团二局厦门电力公司)。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会议承办、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二)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四)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防减救灾委专家组

      区防减救灾委依托市、区应急管理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技术支持工作。

      2.4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牵头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地震预警发布、监测预报、趋势判定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灾镇(街)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委统战部:负责海外侨胞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委社会工作部: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基层治理体系,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维护网络舆论秩序。

      区委台办:负责协调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捐赠、援助等事宜,促进两岸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民兵并根据战区授权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港澳办:协助做好港澳同胞的救助工作,负责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外办: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外国媒体来我区采访有关事宜。

      区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按规定组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争取国家支持领域的减灾救灾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应急条件下配合协调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防空警报系统配合相关部门发布灾情警报。

      区教育局: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学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负责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灾区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区住建和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协调市级部门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道路运输工作;负责支持协调各类救灾物资道路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指导协调二次供水、瓶装燃气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等;指导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救灾物资运输和投递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指导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测报工作;指导开展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造林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体育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确保体育场地、设施安全可用;协助相关部门利用体育场馆等设施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场所的规划、管理和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灾区开展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因灾受损的建(构)筑物、广告招牌和倒伏树木等障碍物;参与对受灾地区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责范围内影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

      同安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同安资源规划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转移演练。

      同安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公路分中心:组织对被毁坏的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抢修。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总工会: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关心受灾职工的生活,协助做好受灾职工的救助和帮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团区委: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心受灾青少年,协调相关资源为受灾青少年家庭提供救助和帮扶工作;鼓励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区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和家庭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和家庭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注受灾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协调相关资源为他们提供救助和帮扶,如心理疏导、生活物资保障等;鼓励女性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挥女性在社区防灾减灾中的独特作用。

      区科协:负责指导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慈善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执勤二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同安海事处:负责同安环东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同安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同安供电分部:组织灾损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营业所:组织供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

      国家电力应急救援厦门基地(中国安能集团二局厦门电力公司):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利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灾情侦测、工程抢险、道路抢修、排水除涝等工作;协助制定和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参与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的修复和重建工程;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提高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灾害救助准备

      同安资源规划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局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震情监测信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要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区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结合可能受影响各镇(街)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和相关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协调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利、住建和交通、地震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4.1.1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上报镇(街),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核实有关情况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个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对造成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5分钟内上报镇(街),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汇总核实有关情况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局,必要时可向省级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3  灾情信息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各镇(街)及有关单位每日8时30分前汇总本辖区或本行业灾情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9时前汇总全区灾情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4 灾情信息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应当在4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核定、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5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启动国家和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每5日内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资源规划、住建和交通、农业农村和水利、卫健、统计、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区防减救灾办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相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并汇总至区应急局。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准确稳妥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镇(街)或有关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3.2 重大灾情由区防减救灾办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3.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区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区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的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严重的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并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迅速指导开展救灾。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③与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适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地区的情况汇报。

      (4)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12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会同区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的镇(街)。

      (5)全面统筹救灾力量。区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办督促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全力恢复灾区秩序。公安分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和交通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协调城区二次应急供水保障、灾区农村公路设施修复、协调做好灾区通信工程修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原水保障和山区农村人饮工程。区发改局、同安供电分部依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公路分中心组织对被毁坏的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同安资源规划分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同安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开展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和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区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受灾镇(街)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负面信息。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区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区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区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灾区救灾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减灾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②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③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的镇(街)。

      (5)区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办督促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民兵等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的镇(街)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同安资源规划分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的镇(街)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防减救灾办。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专职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的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减救灾部门;③向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协调部队、物流运输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办督促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应急队等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7)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防减救灾办。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间(含)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办主任提出进入四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

      区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4.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对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

      (2)区防减救灾办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镇(街)和相关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②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协调部队、物流运输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5)区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投入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灾区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应急队等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应急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7)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响应联动

      厦门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各镇(街)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四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办、区应急局向各镇(街)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所涉及的镇(街)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根据响应等级和受灾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各镇(街)于每年9月30日前汇总辖区需救助数据,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汇总全区需救助数据,上报市应急局。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区级冬春救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区政府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区应急局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镇(街)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并报区应急局汇总。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区应急局适时向受灾镇(街)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农房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区委和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1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7.1.2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编制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需求计划和动用建议、承担区级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度。

      7.2.1 各镇(街)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可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

      7.2.2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确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7.2.4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应加强区、镇(街)公用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按照省、市、区防减救灾委需求,配合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区域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7.3.3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7.4.2 为适应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区财政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7.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7.5 人员保障

      7.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5.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镇(街)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7.5.4 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

      7.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7.6.1 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区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7.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7.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7.7 技术保障

      7.7.1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有关专业技术资源,定期更新全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充分利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7.7.2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村(社区)建设。

      7.8.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7.8.4 区、镇(街)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8.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8.2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8.3 奖惩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防减救灾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防减救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各镇(街)和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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