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201-30-01-2025-003
- 备注/文号:同大办〔2025〕12号
- 发布机构:大同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1
现将《大同街道规范基建项目内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街道规范基建项目内控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作为业主单位的基建项目的高效决策和合法实施,预防与打击转让、租借、挂靠资质和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同安区区级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厦同政〔2020〕7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现就我街基建项目相关要求规范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基建项目,是指以辖区范围内街道为主体组织实施或以街道为业主的建设项目,且建设资金为街道本级资金或财政资金投入超过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项目投资总规模,按工程合同估算价实行分级招标,不得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
(一)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文件招标范围内的,且达到文件规定招标标准的,按其规定进行项目招标。
(二)在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标准之内的,可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采取简易程序组织招投标,明确具体中标单位。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2.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下。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2.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含)。
三、相关要求:
1.工程建设类:邀标文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邀请至少三家工程施工单位由招标代理单位按简易开标程序产生施工单位。
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采用三方询价方式或直接委托确定施工单位;
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以内,采用邀请至少三家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2.服务类及货物类采购:代建、勘察、测量、设计、监理、代理、第三方审核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下的:其中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下的可以研究指定一家服务单位;估算价在30万至100万之间的,邀请至少三家公司进行报价,以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按照最低价中标或随机抽取确认中标单位为准。其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条例如下三点: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为避免招标代理机构相对集中,街道作为业主单位实施的项目按每年度项目累积委托不得超过5个项目,代理机构选用应遵循集体审议程序,需经街道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集体审议研究通过同意委托。
(二)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对招标代理机构加强严格管理,要求其履行好以下职责:1.资质前置审查:对受邀企业开展实质性审核,核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验等材料真实性,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资格与履约能力。2.关联性核查机制:建立关联企业筛查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核查受邀企业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禁止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3.保密管理:严禁向无关方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涉密内容,电子招标应设置分级权限管理系统。4.利益回避申报:发现代理机构自身或工作人员与投标企业存在利益关联的,应立即向招标人书面报备并主动回避。5.过程留痕管理:完整保存资格预审记录、关联性核查台账、异议处理文书等过程资料。6.违规处置:对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围标串标、应回避未回避等情形,视情节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三)建设项目负责部门根据中标情况及时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签订规范书面合同,不得故意拆解或分项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合同条款由各业务部门审核把关,分管领导签字,各业务部门做好合同存档工作。
3.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必须指定在编人员会同代理单位对项目邀请参与招投标的施工单位以及服务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之间关联度审核以及同一项目施工单位与项目代理、监理等单位之间关联度审核。项目责任部门对项目参建单位关联性、资质等材料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同步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对招标过程审核进行联审签字;村级项目工程由包村(居)组长、代理单位成立招投标小组沿用以上条例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审核。项目责任部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4.项目在勘察、设计的前期阶段,责任部门必须充分与项目所在村(社区)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高质量生产项目,不轻易增量增项或甩项。
5.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要会同代建、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同时项目应按进度及时申请资金拨付。
6.项目竣工后,责任部门必须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内业资料,尽快办理决算,直至项目转固定资产,确保项目的完整性。
7.基建类项目和涉及征地拆迁平整围挡的项目在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前,应分别报街道农村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和街道重点办把关审核,同时报财经办明确资金列支方向。
8.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变更、验收决算、资料建档等按上级或部门财政投融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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