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908-30-01-2025-002
    • 备注/文号:同新美办〔2025〕77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人民政府新美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5
    关于印发《新美街道关于财政投融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7-16 09:06

      各相关部门:

      关于《新美街道关于财政投融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新美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5日

                                                                 新美街道关于财政投融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我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街道区域、由街道作为主体组织实施,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作原则

      街道工程招投标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确保采购原则的贯彻落实,街道成立“新美街道工程招投标和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程项目党政领导及实施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包村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办、经济服务办、项目办、实施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包村组)等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街道法律顾问参加。

      四、实施标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涉及“急、重、大”的项目,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五、实施程序

      1、项目招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承办部门(或包村工作组)提出实施方案(需注明项目内容、项目预算、招标方式、资金来源等),报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招标方式及各参建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涉及“急、重、大”的项目,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如采用邀标方式实施招标,需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和具有承担施工能力的企业参与投标。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在街道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此外,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代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优先在街道级目录库里选定,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费、代理费、监理费按费率计算,费率取费标准按区财政局现行标准实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同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2、设计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根据预算实施,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工程变更增加后的额度原则不高于合同价5%的,如因特殊原则变更增加量超合同价5%以上的,经承办部门(或包村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报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3、项目施工管理

      (1)规范二类费用。工程勘察测量、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第三方审核等二类费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经街道党政确定后方可签订合同。

      (2)规范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街道党政办备案,作为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的依据。

      (3)规范质量安全管理。各承办部门及包村工作组及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4、工程验收与支付

      工程项目完工后,街道承办部门(或包村工作组)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单项合同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待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除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一次性结清。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依据实际的施工进度,向街道政府申请进度拨款,工程款应当控制在工程实际工程量的80%以内,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除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结清。

      六、其他说明

      1、工程项目使用村集体资金或自筹资金依据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不得故意拆解或分项发包,预算与图纸应相符,杜绝故意漏算等规避限额标准的行为。

      3、其他未列明事项按照市、区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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