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202-30-01-2021-003
- 备注/文号:同祥办〔2021〕50号
- 发布机构:祥平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0
各科室、各村(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街道制定了《祥平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祥平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祥平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厦门市统计局《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同安区统计局《厦门市同安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村(居)中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福建省统计局、厦门市统计局和同安区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下,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街道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街道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福建省统计局、厦门市统计局、同安区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明确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五)及时如实核查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处理上级统计机构交办案件,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六)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七)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和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街道统计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相关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四)定期听取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研究、督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及时督促办理上级统计部门转交的案件,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案件。
(六)组织领导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七)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
(一)带头遵守并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
(二)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统计人员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三)推动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统计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统计培训。
(四)组织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五)健全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统计人员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六)组织统计人员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上级统计部门,支持配合统计执法人员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七)组织统计人员认真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制度。
(八)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支持配合统计执法工作人员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国家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规程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四)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
(五)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六)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七)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八)其他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
统计人员依职务职级不同,承担程度不同的直接责任。
第八条 街道领导班子、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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