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等规定,我局依法注销厦门和长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附件1)及其所属货运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附件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上述货运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交回我局归档(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8至32号窗口,联系电话:05927558561)。逾期未交回并违法使用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