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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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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婚姻登记证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办事指南事项 | |||||
事项名称与编号 | 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编号:004173240GF05101 ) | ||||
办件性质 | 公共服务 | ||||
受理机构与决定机构 | 受理机构: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 决定机构:同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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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中国公民。 | ||||
申请条件 | 1.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申请材料来源 | 递交要求 |
1.居民身份证; | 1 | 0 | 申请人 |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 |
2.户口簿; | 1 | 0 | 申请人 |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 |
3.照片; | 3 | 0 | 申请人 |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 |
4.婚姻登记档案; | 1 | 0 | 申请人 |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 |
5.军人证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1 | 0 | 申请人 |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 |
6.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 1 | 0 | 政府部门 |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 |
相关法律依据 |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能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
办理方式 |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 | ||||
承诺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申办地点及时间 | 1、申办地点: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 2、申办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 0592-725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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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https://zwfw.fujian.gov.cn/)下载 | ||||
特殊程序及时限 | 无 | ||||
结果送达 | 现场取件 | ||||
备注 | 投诉电话:7022339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