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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包含以下内容: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办事指南事项  
事项名称与编号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编号:004173240GF05601)
办件性质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与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
决定机构:同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请对象 中国公民。
申请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份数) 申请材料来源 递交要求
1.居民身份证;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2.户口簿;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3.照片; 3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4.离婚协议书;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5.结婚证;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1 0 政府部门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7.离婚登记申请书;                1 0 政府部门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8.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9.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1 0 政府部门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10.结婚登记档案;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11.遗失声明。 1 0 申请人 ☑必备□补充□内部调阅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方式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     
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办地点及时间 1、申办地点: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5号婚姻家庭服务窗口
2、申办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 0592-7255520
表格下载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https://zwfw.fujian.gov.cn/)下载
特殊程序及时限
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
备注 投诉电话:7022339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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