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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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条件 |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 |||||||||||||||||||||
办理条件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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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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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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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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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受理单位 | 同安区民政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2-7025414 | |||||||||||||||||||||
投诉电话 | 0592-702233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97-99号(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民政局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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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坐公交路线:乘坐BRT快2、快5至同安BRT枢纽站(终点站)下车,走环形天桥,在农商银行一侧下天桥,往前直走200米到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2次 窗口申请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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