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申报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性质认定材料;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下同),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相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协助提供证实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
3.确认。区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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