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日期:2022-11-3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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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报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社保卡

  4.二代残疾证

  5.社会救助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3.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5.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居(村)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6.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7.区民政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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