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16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养犬人责任、犬只扰民伤人、犬只弃养、犬只发病、犬只死亡等内容。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我区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根据上述规定,同安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示》。重点管理区包括:
环城路内主城区:环城南路(旧324国道)以北、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的城区。〔包含的社区(村):大同街道同新社区、西安社区、三秀社区、后炉社区、溪边社区、城西社区、朝元社区、碧岳社区、凤山社区、顶溪头村;祥平街道西溪社区、陆丰社区、凤祥社区、祥桥社区、杜桥社区〕
环城路外侧沿线:大同街道同安大道以南的碧岳社区(五甲)、北门社区、东山社区、西池社区、新丰社区、朝元社区、溪苑社区;祥平街道芸溪社区、祥桥社区(古溪)、凤祥社区;祥和街道祥晖社区、祥文社区。
新城的社区区域:西柯街道滨海社区、东海社区,美林街道金海社区。
一般管理区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原则
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管理区内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是犬类强制免疫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工作,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五)养犬人责任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禁止个人和规定以外的单位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犬只扰民伤人
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一般管理区域内的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应当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先行垫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人不明的犬只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
(七)犬只弃养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可以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置。
(八)犬只发病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内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九)犬只死亡
根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发现犬只死亡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或者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
二、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人:常忠银(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2-7316290
联系人:彭小华(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联系电话:0592-736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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