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
厦同政规〔2023〕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安区行政区划内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包括:

  环城路内主城区:环城南路(旧324国道)以北、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的区域。[包含社区(村):大同街道同新社区、西安社区、三秀社区、后炉社区、溪边社区、城西社区、朝元社区、碧岳社区、凤山社区、顶溪头村;祥平街道西溪社区、陆丰社区、凤祥社区、祥桥社区、杜桥社区]

  环城路外侧沿线:大同街道同安大道以南的碧岳社区(五甲)、北门社区、东山社区、西池社区、新丰社区、朝元社区、溪苑社区;祥平街道芸溪社区、祥桥社区(古溪)、凤祥社区;祥和街道祥晖社区、祥文社区。

  新城的社区区域:西柯街道滨海社区、东海社区,美林街道金海社区。

  除重点管理区外,同安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三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管理区内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是犬类强制免疫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工作,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条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应当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先行垫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人不明的犬只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可以送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内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四条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或者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6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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